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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心调解+当庭履行 炉霍县法院做实“纠纷到我为止”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5-04-02 11:07:47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近日,炉霍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成功先行调解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方当事人当庭履行协议内容,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呷某与被告李某于2024年1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寻找旅游线路拉运游客,同时约定原告支付3000元定金给被告。协议达成后,被告并未如约履行协议,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不按协议约定提供线路,也不退还原告定金。因二人之间无合同,原告无奈之下,便来法院寻求帮助。

  

  炉霍县法院立案庭法官白晓莉在知晓这一情况后,优先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核实情况,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诉求,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情理角度,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分析利弊:一方面,向被告释明违约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导原告理性看待纠纷,知法、守法,并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经过法官的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于调解当日向原告返还定金3000元。

  

  随后,在白晓莉的见证下,被告当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履行了全部款项,该案从调解至事了仅耗时1个小时。原告对白晓莉竖起大拇指表示谢意。

  

  此次先行调解不仅快速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通过积极调解促使被告当庭履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炉霍县法院立案庭将继续深化先行调解工作,加大先行调解力度,做实“纠纷到我为止”,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辖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法官说法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泽仁 娜章 沈龙康)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潘红
终审: 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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