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本期嘉宾
刘 秀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曾林刚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主任
代 瑶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梅安石 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11月25日,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在最高检召开的“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针对最高检发布中提出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记者联系到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刘秀、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林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瑶、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安石解读相关法律知识。据介绍,此次发布实际是一种态度鲜明的表态,无论加害者与被害人是否有婚姻关系,施暴就是违法;无论遭遇的是精神暴力还是肉体暴力,法律永远为弱者撑腰。
典型案例>>>
同居女友被精神虐待后自杀 施暴者被判虐待罪
当日,为进一步增进全社会反家暴共识,凝聚反家暴合力,有效预防、有力震慑家庭暴力犯罪,引导、支持家暴受害者依法维权,最高检发布了5件典型案例,其中一例发生在同居关系中的虐待案引发广泛关注。
2021年12月,马某某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
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的“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
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
2022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
2022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专家热议>>>
五大焦点!解码“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焦点一:“共同生活基础事实”如何认定?关键证据有哪些?
“法律上并未对‘共同生活基础事实’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从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来看,‘共同生活基础事实’可以先从三方面去考虑: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经济与精神的相互依赖、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梅安石表示,认定需主客观统一,并结合社会一般观念。他进一步列举关键证据:要证明“家庭指向性”,可以梳理谈论婚嫁的聊天记录、婚纱照、订婚彩礼凭证、双方父母认可证据及其他证人证言;要证明“经济与情感共同体”,可以选择联名账户、共同支付大宗消费记录、长期情感关怀通讯记录;要证明“持续性与稳定性”,可选择长期租房合同、同地址账单、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邻居证言及日常共同消费记录。
对此,代瑶也说道,证明“共同生活基础”需要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共同居住的租赁合同、日常出入监控、社交媒体生活痕迹、物业登记的同住人、亲友证言等,以还原双方稳定且连续的“同居”状态。
●焦点二:精神虐待难举证,如何固定“隐形伤害”?
“精神虐待的认定需满足持续性、经常性及情节恶劣性,需结合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后果综合判断。”梅安石表示,实践中可通过六大策略固定证据:采用时间戳等方式固化微信、短信记录;家中监控或手机拍摄施暴行为;保存施暴方保证书、承诺书;整理受害人日记、医疗记录;收集亲友、邻居证言;留存报警、调解记录。“这些证据链能直观呈现‘软暴力’的累积伤害。”梅安石说道。
代瑶补充道,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以下证据具有关键价值:持续六个月以上的侮辱性通讯记录,受害者就医的精神诊断证明,第三方证人关于社交隔离的证言,以及加害者书面威胁材料。
●焦点三:案例中,被告人获刑“3年2个月”,量刑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案例发布后,“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2个月”的结果引发了不少网友关于“重罪轻判”、法院在“和稀泥”的热议。针对“重罪轻判”争议,刘秀从专业角度释疑:其一,虐待致人死亡最高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本案量刑未明显偏离;其二,马某某行为与苗某死亡虽有因果关系,但苗某直接死因为自杀,非直接暴力致死;其三,马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属法定从宽情节;其四,婚前同居关系的紧密性、稳定性、依赖性等和婚姻关系有区别,将其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是基于扩大解释,法院量刑时可能因此酌情考虑。
“法院认定马某某构成虐待罪,而非更重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死),这是量刑的前提。”曾林刚表示,从犯罪构成来看:虐待罪的核心是家庭成员间的长期、持续性精神或身体虐待,且被害人死亡与虐待行为需形成间接因果关系;而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杀人故意,故意伤害罪(致死)要求直接暴力行为导致死亡结果,本案均不满足后两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此外,苗某的死亡结果系自杀导致,而非马某某的直接加害行为。虽然虐待行为是引发自杀的关键诱因,但刑法对间接因果关系的量刑评价,与直接因果关系的评价(如殴打致死)存在差异,法院会综合考量虐待行为对自杀结果的影响力、被害人自身意志因素等,最终确定量刑幅度。
●焦点四: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惩戒措施?
对此,曾林刚解读道,加害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将给予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新修订的反家庭暴力法虽扩大保护令申请范围,但‘执行难’仍然存在。”刘秀介绍,依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可处训诫,或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但现实中存在三大短板:取证难致执行率低、处罚力度弱(罚款低、拘留少)、刑事追责滞后(全国首例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入刑案2024年才出现)。对此,律师可发挥关键作用:申请阶段协助收集施暴证据;执行阶段固定违反保护令证据,推动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反复违反者,协助被害人刑事控告。“律师是连接受害者与公权力的桥梁,能提升保护令‘长牙带电’的威慑力。”刘秀表示。
●焦点五:基于“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认定方式,是否预示着未来民事、刑事领域中“家庭成员”的概念将迎来更广泛的变革?
“这绝非特例,而是我国‘家庭成员’概念变革的先声。”梅安石说道,这一转变有三重深意:一是法律对社会多元化的回应,从“重形式”转向“重功能”,即实质具备家庭特征的均受保护;二是家暴领域因紧迫性成为变革“试验田”,本案为其他领域提供判例支撑;三是将产生涟漪效应,未来民事(如同居财产分割、继承)、刑事(如遗弃罪)等领域的“家庭成员”认定,均可能趋向实质判断。“这是法律向实质公正与人文关怀演进的重要标志。”梅安石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