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杨尊源 西华大学法学院法学讲师、硕士生导师
尚响军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部主任
文波涛 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观点呈现
●什么算“不法侵害”?不仅仅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生活中那些让人不安的推搡、抢夺、拦路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包含在内。
●新规的本意,是保护那些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采取行动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而不是给事先挑衅或事后报复开“绿灯”。
●基层办案民警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将更有底气,更加积极主动。在对防卫过当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时,也将更加精准。真正做到“过罚相当”,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深入人心。
长久以来,一种困惑困扰着许多人:“被人打了,我能还手吗?还手了会不会变成互殴,两个人各打五十大板?”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实施。新增内容中的第十九条格外引人注目,是首次在治安领域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这意味着,当你在街头、小区或任何场所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法律为你清晰划定了自我保护的空间。
如何区分还手和互殴?第十九条所蕴涵的合理合法边界在哪里?本期法治会客厅邀请3名嘉宾对此进行解读。
纠正几个误区
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关键看意图
“过去,一些本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形,有时被简单归为‘互殴’,这挫伤了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西华大学法学院法学讲师、硕士生导师杨尊源说道。
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文波涛从执法实践出发,给出了清晰的区分标准:“最核心的,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还是为了互相伤害。”他举例说明:因琐事发生争执,如果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一方已停止加害行为,另一方出于报复心理对对方进行还击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如果双方因口角逐渐升级为互相斗殴,都有伤害对方的意图,那就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部主任尚响军补充道:“新规的本意,是保护那些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采取行动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而不是给事先挑衅或事后报复开‘绿灯’。”
针对公众可能存在的误解,杨尊源着重纠正了几个误区。误区一:别人打我,我还手就是正当防卫。“这是滥用。还手行为必须符合防卫的前提、限度和意图,否则可能构成新的违法甚至犯罪。”杨尊源解释道。误区二:别人打我,我还手就是互殴。“这是混淆。只要还手是为制止侵害,且未过当,就不应受治安处罚。”他表示。误区三:防卫只能徒手。对此,他提出正当防卫不限制工具使用,关键在于手段是否与侵害相当,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什么算“不法侵害”?“不仅仅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生活中那些让人不安的推搡、抢夺、拦路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包含在内。”杨尊源说道。尚响军提到,最关键一点:侵害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必要限度”在哪里?“对方徒手持续攻击,你用木棍反击被认定在合理限度内吗?”尚响军认为判断是否“必要”,需要结合侵害的性质、紧迫程度、双方的力量对比、现场环境等因素综合考量,核心是“以制止侵害为目的”,可以理解为“刚好能制止侵害的程度”,上述行为可能会被认定在合理限度内。杨尊源表示赞同,但他还提到防卫手段和不法侵害程度是否匹配,比如同样是对方徒手攻击,暴力程度较轻的,就不能持刀反击,而你用随身包格挡或将其推开,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
何为“较大损害”?文波涛解释称,关于“较大损害”尚未出台相关明文标准。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志军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一文中表示,“较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以上损失。
理解法律的保护层次
治安正当防卫与刑事正当防卫有何不同
你可能听过刑法第二十条的“正当防卫”,作为“小刑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正当防卫”与它有何关联与区别呢?3名嘉宾都认为二者的核心精神具有一致性,但也指出了根本差异。理解这一点,能让我们更清楚法律保护的层次。
行为性质不同。杨尊源打了个比方:治安正当防卫应对的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但严重性相对较低”的违法行为,比如邻居间的推搡、街头的小偷小摸。而刑事正当防卫面对的,通常是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严重暴力侵害,如持械抢劫、意图严重的伤害等。
法律后果与限度不同。这是两者最直观的区别。治安正当防卫,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就完全合法,不会受到任何治安处罚。即使略微过当,法律规定也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刑事正当防卫,其限度与后果更为严峻。若造成侵害者重伤或死亡,需要严格判断是否过当。但刑法也赋予了公民特殊情形下的“无限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项权利在治安正当防卫中是不存在的。
尚响军总结说:“简单理解,治安正当防卫处理的是‘违法’层面的事,刑事正当防卫处理的是‘犯罪’层面的事。前者门槛更低,更注重鼓励公民在日常生活纠纷中合理保护自己,制止不当行为。”
“更重要的是,其与刑法正当防卫制度衔接,传递‘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既鼓励公民依法自保,也支持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破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推动社会形成惩恶扬善的良好风气。”杨尊源说。
新规落地促执法新变
公安机关处理将更有底气和精准
新规会给一线执法带来哪些变化?文波涛坦言,此次修订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治安领域正当防卫制度,并明确了防卫过当的处罚裁量标准。基层办案民警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将更有底气,更加积极主动。在对防卫过当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时,也将更加精准。
如何避免公众担心的“一刀切”或“唯结果论”?文波涛介绍,未来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更加注重全面收集证据:不仅仅看谁伤得重,更要通过现场视音频、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完整还原事件的前因后果和具体情境。重点考察是否存在不法侵害、是否存在防卫意图、防卫时机和手段是否适当等方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从而对正当防卫作出准确判断。
杨尊源特别强调,执法者需要代入防卫者当时所处的环境,用普通人的常理常情来判断,要杜绝“谁受伤谁有理”的简单思维,真正保护那些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合理反应的无辜者。“增加的这一条,其意义远超条文本身。这条规定是公民合法权利的‘护身符’,也是社会正气的‘风向标’。它传递出一个温暖而坚定的信号:当善意与勇气付诸行动时,法律会站在你这一边。”杨尊源说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