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5年12月10日,以“深入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为主题的第十一届“治蜀兴川”法治论坛在广元市举行。此次论坛共征集论文1478篇,囊括依法行政、产权保护、涉案财物规范化管理等各领域,涌现出一批突出研究成果。四川法治报《论法》将陆续刊登此次主题征文获奖论文,敬请读者关注。
谢尚琨
引 言
企业行政合规是指行政机关在监管时允许违法企业通过合规整改的方式纠正自身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从而获取行政责任减免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实现行政执法方式从传统的“事后制裁”转变为“事前预防”,通过企业自身内部监管和行政机关外部监管互相配合实现行政监管效益的最大化,实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源治理。然而,行政合规作为一种契约型、协商型行政执法方式,追求的是特定条件下违法行为的责任减免,其规制逻辑与传统行政执法方式及原则产生冲突,存在理论和实践障碍。本文从检视传统执法方式论述构建行政合规的必要性,从构建行政合规的理论与实践障碍分析行政合规的可行性并作制度构建的路径探索。
一、缘起:对传统行政执法方式的检视
在传统行政执法视域,行政机关秉持“严刑峻法”“有责必有罚”的执法原则,将科处行政处罚作为主要的行政监管手段,注重“事后制裁”而忽略了“事前预防”,忽视引起违法违规的企业内部原因。而以“行政压力”为主导的高压外部型监管方式容易掉入“威慑陷阱”。所谓“威慑陷阱”,即行政机关单纯依据法律规定对涉案企业进行处罚,而不管该处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让企业感受到实质威慑,也不考虑能否消除引起企业违法违规的因素。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年度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中,对企业处以高额罚款的案件占半数以上。但事实上,企业通过违法经营攫取的收益远超行政机关的罚款,在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差距悬殊的情形下,企业并不会对罚款感到实质威慑。同时,对于企业违法大多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企业,不处罚责任人。即使对企业处以严厉的处罚,也不会波及企业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此外,企业作为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核心,亦会对被处罚企业处以资格罚慎之又慎。故而传统行政执法方式不仅难以对违法企业产生实质震慑,也会使行政机关陷入“罚与不罚”的现实困境,使得行政机关执法效能受到限制。
二、论证:构建企业行政合规的必要性
(一)行政合规的现实需求“有责必有罚”的执法理念固然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念和法情感,而要做到“罚相适应”对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来说是一个难题。为避免权力滥用,立法对于行政权力行使设置了严格的规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控权的立法目的,但也给行政机关带来执法压力,尤其是当法律的滞后性凸显时,就会导致行政机关不得已放弃实现执法效益最大化的行为或制度尝试。即使明知严格适用法律规则会导致执法结果不合理甚至荒诞,在“有责必有罚”的框架下,行政机关看似也别无选择。如企业售卖一袋过期食品被罚款5万元、福建福州农民销售不合格芹菜被罚10万元等。在法理与情理冲突的案件中,严格执法虽然在形式上满足立法与执法的要求,但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均与人民群众朴素的法情感相背离,出现了合法但不正确的问题。行政合规是“行政正确”理念的外延,通过合规整改的方式给予违法违规企业改过自新的制度通道,实现“行政执法合法化”到“行政执法合法正确化”的转变。
(二)行政合规的积极价值在行政合规制度框架内,企业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应受到行政处罚,只要其事前制定了合规计划或者事后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完成了合规整改,就有可能获得行政责任的减免。譬如2020年阿里巴巴集团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处以182亿元罚款并要求进行全面合规整改。阿里巴巴集团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最终获得了宽大处理。在合规激励下,企业为防范自身经营风险或为获取行政处罚减免会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合规计划进行内部监管,弥补行政机关外部监管的局限性,有效解决企业发展的真问题,实现行政监管与企业发展的双赢。在行政合规的规制逻辑下,企业要制定合规计划就必然会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层次学习理解,并引导员工根据合规计划要求严格执行。不仅让自我监管内化为企业文化,还会在生产运营中传递给其他市场主体,产生传递效应,从而实现违法行为根源治理。
三、障碍:构建企业行政合规的理论与实践难题
(一)行政合规受制于“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
行政合规包含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事前合规是企业以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前已建立并执行合规计划作为行为发生时行政责任减免的抗辩理由;事后合规是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企业根据行政机关要求进行合规整改以获取行政责任减免。就事前合规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观过错条款为其提供了法定依据和逻辑通道。在事前合规中,若企业事先制定并有效执行合规计划,对自身风险已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后期再发生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视其不存在主观过错从而减免行政处罚。而事后合规却面临着无法解释的逻辑难题,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法益侵害事实客观存在,对涉案企业处以行政处罚无可厚非。在此情形下对该企业予以责任减免,不仅与立法规则相左,也与群众朴素的法情感相悖,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为事后合规作出正当性解释。
(二)如何评估合规整改的效果企业是否按计划进行整改,整改是否达到效果决定着行政机关是否对企业作出处罚、作出何种处罚。建立事中监督机制和事后评估机制是保证企业进行实质整改,确保整改实效的关键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出台《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刑事合规中全面引入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行政合规领域也可以引入第三方进行监督评估,但仍需解决如下问题:其一,立足企业违法现状建立合规监督机制;其二,明确行政合规第三方机制适用范围,即适用事前合规亦或事后合规,适用特定违法行为还是全部企业;其三,确定第三方评估报告的效力,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参考第三方评估报告决定企业合规整改的效果。
(三)行刑衔接的程序问题企业的违法行为一般由行政机关进行查处,若行政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在行政程序前置背景下出现行刑衔接问题是必然的。而对于涉嫌犯罪但因配合检察机关合规整改而不予起诉的企业,在刑事责任豁免后也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需要检察机关移交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在此情形下也存在行刑衔接。而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属于不同系统,检察机关在将不予起诉案件移交行政机关时最多提出处理建议,在企业合规整改的标准和互认上仍存在障碍,出现行刑衔接程序问题也在所难免,如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就需要优化行刑衔接流程为行政合规开展提供程序保障。
四、进路:构建企业行政合规的路径探索
(一)对“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的回应在传统行政法规则框架内,行政权不可处分性是行政机关奉行的基本原则,也是横亘在行政合规制度的理论难题。要想为行政合规提供周延的理论通道,就必须跳出传统行政法学的逻辑,将行政合规作为一种独立于传统行政执法理念的全新概念。行政合规是符合社会治理新形势和新要求下的制度尝试,我们无法将其归入传统行政执法的逻辑当中,它必然会与传统的行政法原则产生矛盾和冲突。但行政合规制度与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可以同时作为行政法领域的根本理念并行不悖地存在行政法制度框架内,在各自的适用情形和领域内发挥各自作用。我们需要赋予行政合规概念的独立性以弥补、化解甚至对抗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给当下行政执法方式转变带来的合法性困境,并非突破行政合规与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之间的障壁。
(二)明确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标准合规的生命在于行之有效。有效的合规计划至少包含四个要素:一是制定完善的合规章程;二是建立完备的合规组织体系;三是制定企业员工合规行为指南;四是建立预防、监控和应对等实施程序。在事前合规中,企业要对内部风险全面排查、精准识别并制定针对性合规计划;在事后合规中,企业应当围绕违法原因、危害后果弥补、如何避免等方面完全整改。行政机关应根据目标企业特征设置合规有效性标准,通过第三方机制全方位、全链条监督评估并按期向行政机关和目标企业反馈执行效果,行政机关应以计划的有效性标准为依据,以第三方评估报告为参考作为责任减免的根据。
(三)优化合规整改中的行刑“双向衔接”
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向司法机关移交的情形。在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若企业通过合规整改仍未消除违法因素,反而上升为刑事犯罪,则应当移送;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模糊边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涉案企业配合程度、整改意愿等因素对其适用合规整改,但经整改后无法达到行政合规的有效性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移送。
二是司法机关逆向移交的情形。涉案企业因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获取刑事责任豁免但仍需承担行政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将案件移交行政机关,并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和监管的建议。但应当注意的是,涉案企业在刑事责任豁免后再次面临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稳定的心理预期。故而在检察机关作出其决定之前,有必要商请行政机关一并与涉案企业签署合规整改协议,以推进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合规整改成果的互认。
三是行政机关在涉案企业刑事豁免,接受行政合规整改过程中,也能一并对刑事合规所涉及的整改计划予以监督,确保企业在案件结案后也能够不断完善合规体系建设,从根源上消除违法犯罪因素。但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交时应当以涉案企业尚未排除内部违法因素和风险点,仍有交由行政机关监管的必要为前提,若企业通过刑事合规整改已经完成了内部结构的根本调整,消除了自身违法因素,就没有必要进行移交。
五、结语
构建企业行政合规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新的制度尝试,经历发展期的阵痛在所难免。在推进行政合规的道路上,需要各方主体同频共振、共同发力,不仅要解决好当前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更要从制度层面确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治化行政合规推进方式,通过法律支撑和制度设计使其在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土壤中生根发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作者单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论文有删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