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容 龙麓伊
引 言
2019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文要求,根据执行需要,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明确了修复权。近年来,浙江、江西、福建、宁夏等地法院开始探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目前已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尚存适用标准不一、认定主观性较强等实践堵点,本文通过借鉴信用分机制,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制度创建具体量化模型,以实现信用修复的分级识别与分类退出,为执行不能案件找到退出路径。
一、问题聚焦: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识别与退出难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布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的数量已达到848.98万多个,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的形势仍然严峻。
(一)信用修复的分级识别机制不完善
1.系统性的分级识别机制欠缺。2019年,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即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优先为其搭建融资平台等激励企业家主动履行。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则对信用修复构建了履行能力和相关行为审查评分的体系,若失信人在滚动考核中不达标,或发生失信行为,则立即取消信用修复,并根据情况从严惩处。两个信用修复案例证明,在实践过程中对信用修复机制的适用早已有具体关于量化应用的尝试,但是具体适用规则尚未在各地法院之间达成一致意见。
2.分级修复对应的场景应用缺失与惩戒补位不足。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僵化的处境中,我们纵观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适用情况,可以发现在各行各业已经创新式地将信用评价体系应用其中。例如:支付宝芝麻信用分体系的构建,支付宝可以通过消费记录、花呗还款记录等综合评价芝麻信用分,以此将信用分与生活吃穿住行挂钩,给信用修复机制找到一条更加具体、可操作性的实践路径。
(二)信用修复不能的分类退出机制不成熟
1.体系化的信用修复分类退出机制不完善。以2023年的审判执行数据为例,全国40%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或隐匿财产(30%通过现金、亲友代持转移资产)而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局。据统计,全国法院目前几十年积累下来大量的未实际执结的案件,其中多数处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每年新收的600多万件案件中,大约40%至50%的案件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滞留在执行程序。
2.信用修复的最长期限未设限制。因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不能案件的积压,导致积案长期在库,但又因新收案件的增长,执行案件的总体数量呈不断上涨趋势。由于旧存问题的积压与新收问题的产生,对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问题提出了更迫切的需求。
二、理性回归:分级分类修复适用信用分量化的原理证成
将市场信用分体系转化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识别与退出中适用,除了对具体适用方式的探索,还需要验证信用分体系适用于该项工作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一)信用修复的准确量化识别对信用信号纠偏的经济价值
1.失信名单作为“负面信号”的局限性。失信惩戒机制效用的发挥取决于失信信息采集的精准性以及相关交易主体运用失信信息的积极性。一是将客观不能被执行人错误纳失。目前并没有严格区分被执行人是“主观不愿”履行,还是“客观不能”履行。若经查控被执行人系属无财产的,被执行人一律同时“纳入失信”和“限高”,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二是部分“不愿”履行被执行人未被纳失。由于失信惩戒机制运行初期的不规范运行,导致失信被执行人数量持续高速增长,部分执行法院未做到全部纳失,导致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不诚信的负面信息不能顺畅地传递至社会。
2.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意愿的准确界定。目前,全国法院执行“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的健全,已经实现对被执行人名下16大类25项财产线上查控。但是由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已有的强制措施并不会将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执行情况直接链接到消费场景,被执行人配偶等家庭共同成员的消费及财产情况没有一并被纳入评估评价。
(二)信用修复不能的分类退出破解执行不能的积案困境
1.长期信用冻结影响劳动力市场效率损失。执行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长期信用冻结,可能会导致失信被执行人难以回归市场,长期游离在市场之外。因此,对于具有高度社会威望及享有较大投资权的工作岗位,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担任。在劳动价值理论中,马克思确定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根源。对他而言,价值是商品的客观属性,价值比纯粹“表面”的市场供求力量更加有实质意义。通过劳动价值的理论分析,2025年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数848.98万人中有部分人员已经脱离市场,大量的劳动力缺失必然会对市场生产效率产生影响,对市场经济的增长形成不利影响。
2.因长期信用冻结导致金融资源分配不平衡。在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中,市场经济的各种生产要素(如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的所有权人凭借要素所有权参与收入分配,而生产要素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工资是劳动的价格,按照生产要素的供给者贡献度参与分配。在整体市场环境较为严峻的当下,失信被执行人的市场退出行为是与国家政府鼓励就业创业的政策理念相悖的。失信被执行人虽因之前的不履行行为得到社会负面评价,但该评价及负面影响也不应该是长远的,通过阶段性恢复的制度构建,能给予一段合理时间来重新考察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度。
三、搭建模型:以信用分量化构建信用修复分级识别与分类退出机制
将市场经济学的运行逻辑应用到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机制构建中,不仅需要结合比例原则,根据履行比例、履行周期对应信用分增减的适当比例等设计四阶段动态修复信用,并根据最长修复周期和最低信用分界定履行不能情形,并就两种情形设定分类退出机制。
(一)以信用分量化构建信用修复分级识别模型
1.五阶动态的信用修复方式。将信用分模式设计为五阶动态式修复方式,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履行周期等进行动态评分,并设置最长履行时效,对接具体应用场景,实现以信用修复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设计目的。信用是契约关系的内涵所在,1989年FICO与三大征信机构合作推出标准化信用分(300-850分),通过五大维度评估违约风险。目前,国内发展较为成熟的信用分是阿里系“芝麻分”,参照芝麻信用分的计算方式,对信用等级分类计算,给予“执行信用分”确定分值范围0—200分,划分五阶等级:极好(160-200)、优秀(140-160)、良好(120-140)、中等(80-120)、极差(50-80)。如A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0万元,以明确的赋分扣减后得分106分,对应的执行信用等级为中等。在应用场景的设计上,对于执行信用分达到优秀等级以上的,申请贷款时可恢复全部授信额度。
2.最长修复周期的信用修复设定。以刑事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为例,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经过20年公安机关未启动侦查的,经过20年才发现犯罪线索的,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其背后的法理在于平衡公共资源与个人利益,即不能让公共资源无限期投入到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上。同理,执行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若无期限的投入到某一个具体案件执行会落入“公地悲剧”之下。因此,执行程序不能兜底承担全部社会风险、商业风险,在经过最长20年的合理期限后,仍未执行到位的执行不能案件应当退出执行程序,转入个人破产程序终局化解风险。
(二)以最低信用分界定信用修复不能的程序性闭环设计
1.量化最低信用分的案件退出机制。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如果被执行人的信用分降低至80分,即信用极差的情形,则推定被执行人具有严重的逃避执行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侦查机关确定被执行人是否应当被追究拒执罪。即将“被执行人执行信用分低于80分”作为法定应当移送追究拒执犯罪的情形。通过以执行信用分构建触发执行机制与刑事程序的启动条件,实现信用分机制在刑执程序上的有效衔接。
2.信用修复不能案件衔接破产程序的兜底。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制度,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3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新增“个人破产”专章,但尚未通过,主要争议点在于如何精准甄别出“诚实而不幸”的人。在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更深融入全球市场的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或个人债务集中机制在不久的将来会在全国层面建立。因此,探索经过如20年这样长时间、大力度的执行周期尚不能执行到位的,可以转入破产程序实现案件退出,推定剩余的部分被执行人确实不具备偿还能力。
四、结语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是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环节。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建设刚刚起步,在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和修复方式三个方面均有些许问题亟待完善。本文基于市场经济学视角,深入分析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底层逻辑,以信用分机制的构建实现从司法裁量到市场规则的制度跃迁。通过动态信用分机制在量化信用资本、创设刚性退出通道、激活信用修复市场的三重创新上为信用修复的困局找到实践进路。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本文系第十一届“治蜀兴川”法治论坛主题征文获奖论文,有删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