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sccaw@sina.com
主办: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四川法治报社
您的位置:首页 > 理论前沿 >
以党规之治促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6-02-28 10:38:0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郝伟栋

  

  党中央决定,2026年春节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这是立足“十五五”开局之年作出的重大决策。中办印发的《通知》中将“建章立制”作为一项工作安排,并明确提出要“做好建章立制,深入查找现行制度机制中不符合政绩观要求的规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凸显了加强制度建设在学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政绩观植根于党性,作为一种从政道德和观念导向,决定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要靠思想指引,也要靠制度约束。“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为发挥党内法规独特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以党规之治促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对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德法共治:党规之治与正确政绩观的结构性耦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与党规之治的关系,正是这种逻辑的集中体现,管党治党中的“德”与“法”,二者相互作用、相互成就。

  

  (一)基本定位: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同向发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置于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正确政绩观解决的是“为政之德”的价值取向问题,属于思想建党范畴;党内法规解决的是行为准则问题,属于制度治党载体。二者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形成内在统一。

  

  (二)内在契合:正确政绩观与党内法规的统一。正确政绩观围绕“为谁树政绩、树什么政绩、靠什么树政绩”,要求“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高质量发展的实践准则、担当实干的使命精神”。党内法规作为制度治党的载体,与正确政绩观在三个层面上高度契合:一是价值追求上,共同植根于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属性;二是根本目标上,共同指向旨在引导党员干部创造经得起检验的实绩,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三是政治方向上,共同服务于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党的执政地位更加巩固的政治大局。

  

  (三)以法养德:制度执行力滋养正确政绩观。正确政绩观具有内在性、主观性,若缺乏制度规约,易陷入“空对空”困境。党内法规将价值追求转化为具体的考核指标、决策程序和纪律红线,能使正确政绩观从外在规范沉淀为内在修养。

  

  (四)以德润法:正确政绩观为法规执行注入灵魂。党内法规执行力不仅取决于制度的严密,更取决于执行者的内心认同。当“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造福人民”的追求真正入脑入心,遵守考核就不再是应付检查,接受监督就成为主动自觉。这种源自认同的“德”,能使法规执行从外在强制升华为内在驱动。

  

  “德”与“法”,一柔一刚,一内一外,在“德法共治”中形成良性循环——以制度刚性“滋养”政绩观,以政绩观自觉“润泽”制度执行,能使制度治党的过程实现思想建党的深化,使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制度治党的升华。

  

  二、规范梳理:正确政绩观相关党内法规梳理与评析

  

  以党内法规引导正确政绩观,是我们党的重要制度成果。“树立正确政绩观”于2002年明确提出,2004年写入中央文件,2007年正式写入党章:将“做出实绩”修改为“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内法规体系逐渐完善,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也在不断细化。“学习强国”党内法规数据库中,包含“政绩观”关键词的现行中央党内法规和部委党内法规共16部,涵盖党章、准则、条例、规定等多种形式,广泛分布于党的组织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等板块。从功能维度看,可分为三个层面:

  

  (一)思想引领层面:明确政绩观教育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依据。党章第三十六条明确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践行正确政绩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将其作为党性教育核心内容,从思想源头引导干部回答好“政绩为谁而树”。

  

  (二)规范约束层面:划定政绩观偏差的行为红线。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则新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并将政绩观问题从工作纪律调整至政治纪律,第五十七条明确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行为给予处分,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处分。2025年修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将防范“决策失误”纳入规范,着力纠正“政绩冲动症”。

  

  (三)评价考核层面:将正确政绩观转化为实绩用人导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明确将“政绩观”纳入考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其作为干部基本条件。《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将“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乱作为行为列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强调健全知事识人体系,坚持正确政绩观,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等结合起来,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

  

  还有大量法规虽无“政绩观”表述但蕴含其实践要求,如《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防范盲目举债的短视行为,《规范地方党委政策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为力戒形式主义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应看到,现行规定仍存不足:一是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配套的具体行为指引和评价标准,操作性有待增强,“德法共治”的制度转化不够充分,实践中部分干部存在“知道什么是对的、但不知道怎么做对”的困惑。二是系统性布局尚不完善,现有规范多为分散式嵌入,尚未形成全面系统融入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制度体系,党的领导法规中较少直接涉及政绩观内容,而重大决策恰恰是政绩观偏差的高发领域。三是法规知晓度和执行力有待提升,相当数量的党员干部对政绩观相关法规缺乏系统了解,执规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纸面规定”与“实践落地”仍有差距。

  

  三、实践进路:以党规之治促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党内法规与正确政绩观的结构性耦合,要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和加强党规之治的独特作用,重点在制度供给与制度执行两方面协同发力。

  

  (一)优化制度供给:将正确政绩观要求深度融入党内法规体系。一是分类施策推进系统融入。立足“1+4”党内法规体系:在组织法规中,在依规、科学配置党组织的管理事务范围、权能、责任上,进一步提升合理性、可行性,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更为完善的组织制度基础;在领导法规中,针对重大决策细化民主集中制刚性约束,从源头防范“决策浪费”;在自身建设法规中,贯穿干部选育管用全链条,精准设置考核指标,并将政绩观教育由原则要求转化为必修课程和考核内容;在监督保障法规中,完善政绩观偏差的发现机制、问责标准、刚性惩戒。二是“立改废释”结合细化具体化行为规范。将正确政绩观立场通过立规技术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在配套办法中增设“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如明确纪律处分条例中“违背新发展理念”的具体情形,增强法规可操作性。对现行党内法规中不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废止。

  

  (二)强化制度落实:以执规责任制确保法规落地见效。一是健全执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明确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将执规情况纳入考核。二是强化监督检查贯通协同。把政绩观问题纳入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监督重点。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相关要求,细化巡视巡察中研判政绩观偏差的具体标准。对搞“形象工程”造成损失的,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增强法规执行内生自觉。将政绩观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清单,作为任前廉政考试内容,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用好正反面典型案例,对应知不知导致偏差的严肃追究责任,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政绩观是“德”,党规是“法”,德法共治,方能刚柔并济。持续深化对二者内在关系的认识,将正确政绩观要求深度融入党内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以制度的“硬度”划出行为底线,以价值的“温度”引领从政追求,在双向互动中建立健全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的长效机制,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的价值引领与制度支撑。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王先静
终审: 李家亮
四川长安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