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对农贸市场管理立法 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最高罚20万元
近日,泸州市司法局对《泸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目前公示已结束。
据了解,《泸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40条,涉及规划建设、经营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条例》规定,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本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验收规范要求。未按照建设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农贸市场应当与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确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县(区)政府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并进行公示。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承租其摊位、商铺的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卫生、计量管理、场内秩序等经营服务和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此外,《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公平交易、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和举报。对未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简宇 杨元禄)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潘红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