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雅县法院槽渔滩法庭联合东岳镇党委政府、镇司法所及观音村村委会,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农村集体林地租赁合同引发的妨碍纠纷。

杨某、张某与东岳镇观音村因集体林地租赁事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结合原告所交证据及被告陈述,承办法官发现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本身并无明显争议。
但为何案件会进入诉讼程序?带着疑问,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了案件当事人,得知村集体5年前将案涉林地分给村民,但需要等案涉林地承包到期后才能流转。村民认为自身权益受损,于是通过阻碍砍伐以期获得相应补偿。双方矛盾纠纷产生的核心根源在于:观音村部分村民阻碍原告砍伐承包林地树木,致使林地承包合同的根本目的难以实现。
考虑纠纷涉及当地村民,为彻底解决矛盾,法庭决定就地组织调解。此次调解邀请了镇政法委委员、镇司法所所长、观音村村委会成员,以及杨某、张某两位当事人和村民代表刘某、徐某。调解中,东岳镇司法所所长结合多年基层纠纷调处经验,用村民熟悉的“家常话”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林地流转、权益保障的条款,将阻碍砍伐可能担责的法律后果转化通俗案例,让村民对此更易理解接受;观音村村委会成员则向村民说明案涉林地承包的政策依据,缓解村民对权益受损的担忧。承办法官也进一步清晰阐释了张某、观音村与村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各自核心矛盾,还结合历任村组负责人所述的承包合同签订背景、履行过程及后续承包情况,向村民详细释法:阻碍原告正常砍伐不仅无法保障自身权益,还可能因造成原告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两轮针对性释法明理,村民代表徐某当场表态,不再阻碍杨某、张某对承包林地的正常砍伐,其相关诉求将通过与村委会协商的方式合理解决,最终各方矛盾就此妥善化解。
此次纠纷中槽渔滩法庭坚持“调解优先”,主动与多部门 “借力” 协作,发动群众参与、靠前预防调处,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该纠纷最终的成功化解,是槽渔滩法庭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也是落实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