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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法院念好“四字诀” 以专业精准鉴定赋能审判提质增效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6-01-23 17:45:2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2025年以来,青神县法院注重发挥司法鉴定工作“赋能器”作用,用好“前、活、精、固”四字要诀,推动鉴定工作从传统技术辅助向审判核心动力转变,以专业支撑破解审判难题,服务保障民事审判高质量发展。涉鉴案件启动期限,流转期限,鉴定周期同比分别下降12.2%,14.2%,23.6%。


  一是突出“前”字,强化主动介入。流程启动向前延伸,推行鉴定前置评估机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审查”要求,由专业法官会议对司法鉴定事项进行集中把脉。采取“承办人+司辅人员+其他法官”集体决策模式,通过承办人案情叙述,其他法官意见,司辅人员意见,领导意见的综合权重模式,从承办人一言堂到集体决策,既打破“当事人申请即启动”的惯性流程,又在立案阶段即开展鉴定必要性及可行性评估,缩短后续鉴材补充周期,着力解决“审判等鉴定、鉴定拖审判”难题。审鉴互动向前衔接,优化审鉴衔接流程,发挥“鉴前辅导+先行调解+诉中调解”机制并行优势,鉴前司辅办人员先出现场,提前了解争议焦点,与承办人共同分析当事人诉求,对争议不大,容易得成协议的案件共同调解,化解矛盾,坚持“以鉴促调,调鉴结合,鉴为审用”模式,将鉴定工作有机嵌入诉前、诉中全过程。选人用人向前考量,注重司法技术工作业务能力水平,提前开展素能评估,选择既有法律职业资格,又具备其他领域知识的工作人员,确保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有效衔接,压缩鉴定时限。2025年,鉴材平均补充时限压缩19.7%,通过前置评估成功减少不必要鉴定案件12件。



  (司辅人员参与劳资案件现场调解)


  二是立足“活”字,注重灵活施策。实行繁简分类办理,针对法医临床类案件,案情相对简单的,经当场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即时完成鉴定机构选定并于当日移送;当事人伤情特殊案件,由司辅人员进行前置性把握,减少当事人在途危险和案件在途时间,大幅提升流转效率。积极开展上门鉴定,通过与审判人员配合,引导当事人按需申请机构上门鉴定,机构开展上门鉴定2案2人。全力做好审查工作,对建设工程、机器设备和不常见类型的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审查“鉴材”,查看库中鉴定机构情况,及时联系市法院对接部门,指导当事人作好鉴材准备工作,并及时协调机构查勘。2025年共参与现场查勘5次、调解15次,配合审判部门“答疑解惑”,当即化解矛盾6次。构建四方联动机制,搭建“司辅人员、审判团队、鉴定机构、当事人”实时沟通平台,针对鉴定过程中的专业问题,司法辅助人员保持微信在线,电话在线,回复在线,对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在鉴定中的信息不对称架好中间桥梁,做到“随时提问、即时反馈”,快速扫清当事人与鉴定机构间的障碍。2025年,委托鉴定案件平均周期缩短至42天,其中建工类案件平均鉴定期限缩短至62天。


  三是聚焦“精”字,追求精细实效。提升专业能力,


  三是聚焦“精”字,追求精细实效。提升专业能力,搭建高效学习平台,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培训4次,重点学习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涉鉴时间长、鉴定事项多、鉴定鉴材补充不易到位的专业领域知识,不断夯实法律基础和专业技术基础。加强内部协作,强调审鉴资源共享,鉴定采取提前预约方式,与当事人先行沟通,再由信息化人员指导当事人合理使用人民法院诉讼APP端,采取“远程指导”鉴定模式,利用科技法庭开展“点对点”线上鉴定指导,截至目前,累计组织线上指导鉴定案件2件5人次。强化过程监管,对鉴定机构在“一张网”中的评级进行实时查看,将鉴定机构的评级情况,历年表现告知当事人,通过该透明化的操作让委托人与受托人“心中有底”。完善对鉴定机构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机制,通过紧盯鉴定时限、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及时对接鉴定机构,指导被鉴定人及时补充鉴材等方式强化过程监管。2025年,面对出现的“疑难”鉴定事项,组织承办人、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及时会商10余次,减少与裁判事项无关鉴定6次,全年鉴定结论采纳率达100%。


  四是着力“固”字,健全长效机制。落实案件“鉴案”报告制度,分析鉴定案件合理性是鉴案办理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定期对鉴定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严格管控二次以上鉴定流程,杜绝随意启动鉴定,全年未发生重复鉴定案件。建立效果反馈机制,分析稍长时限鉴案原因并抓落实,院领导定期研判鉴定结论采纳率、审鉴案件调解率、鉴定超期比率等关键指标,通过优化鉴定流程、协调工作方法,形成有鉴案先审合鉴性,后审操作性,再审流程性的规矩。通过对每一个鉴案多环节进行打磨,强化以“如我在诉”的法治理念,审判与鉴定共同落实,压缩无关鉴定时限。2025年,全院受理委托鉴定案件24件,无超期案件,为当事人节约鉴定支出20余万元,建工类案件鉴定时限同比下降70%。


 


  (建设工程难案攻坚会)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王先静
终审: 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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