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涪城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刘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保证金 1万元。因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何某某向涪城法院申请执行,涪城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涪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刘某某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以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为由对被执行人刘某某予以拘留十五日,随后本院将该拘留决定书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至被执行人刘某某。
刘某某在收到本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书次日,即到法院接受传唤,但其仍以没有财产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鉴于刘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涪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在送拘的过程中,刘某某家属主动代刘某某履行了本案案款,何某某的债权得以兑现。
法院提醒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司法执行中的一项关键机制,具有提升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威慑逃避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作用。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系法律规定的义务。从严打击未申报财产行为,有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2024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开展“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效果。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置之不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是逃避执行的体现,亦是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漠视。法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拘留决定,在送拘的过程中,其主动联系家属代为履行,该案从送达拘留决定书到执行完毕仅耗时2天。涪城法院将本案纳入“司法大拜年”小标的执行案件专项行动,在案件办理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弘扬了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是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彰显执行温度的典型案例。
(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