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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猫被抓伤,到底谁之“过”?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5-12-10 14:10:4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小区流浪猫“自由穿行”,小朋友逗猫被抓伤,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某日,年满8周岁的王某某在小区玩耍,因逗弄流浪猫被抓伤。监护人王某向某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未果后,遂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物业公司诉称该流浪猫为小区某户业主定期投喂吸引而来,物业亦曾在微信群和小区公示过饲养动物注意事项,故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事发时已年满八周岁,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应当对流浪动物可能存在攻击性及与之接触时的一般安全注意事项具有基本认识,其主动与流浪猫的互动行为系自陷风险;其监护人王某亦未就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尽到充分监护义务,故原告对损害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公共场所具有管理责任,负有保障小区基本安全的义务,对于小区内无法确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流浪动物,应当采取如驱赶、抓捕等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以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未就小区出现的流浪猫采取事前宣传防控及事后处置等基本处置措施,该流浪猫在事发后仍频繁出现在小区,属于未充分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案发事故具有一定责任。

  

  此外,虽然原、被告提到小区内有业主饲养动物吸引流浪猫的情况,但均未举证证明具体第三人喂养动物、投喂而吸引流浪动物的相应事实,亦不影响被告某物业公司因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部分内容。最终,法院酌定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流浪动物出现在居民小区现象不乏少见,公众应增强安全意识,避免随意接触流浪动物以致自陷风险。未成年人的家长作为监护人,更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提升孩子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居民小区属于公共区域,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切实履行基本安全管理及维护职责,及时排查、处置安全隐患,妥善处理流浪动物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此外,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饲养宠物尽到充分管理责任,否则遗弃、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将承担饲养人侵权责任;而长期喂养流浪动物形成固定饲养关系的,亦需承担饲养人无过错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联法条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杨豪 张倏越 岳婷)


编辑:刘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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