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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法院:运用“联动机制”快速调解欠薪案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5-12-19 14:33:07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辛辛苦苦大半年,准备拿着血汗钱回家过个舒服年,岂知老板“跑路”了!这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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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一庭两所”联动调解机制,快速调结一批民工欠薪案件,成功为8位民工讨回“血汗钱”5万余元。  

  

  【案情回放】

  

  今年11月8日,北川公安局禹里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老板“跑路”联系不上了,还欠着8个人的工钱没有给。

  

  经民警走访核实,邓某在承建北川禹里镇某工程时,雇佣了杨某等8人提供劳务,期间支付了部分工资。可没等结算剩余工资,邓某就突然失联,杨某等人无奈之下选择报警。

  

  接到警情后,因涉及民工欠薪,禹里派出所联系禹里司法所同步参与。一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安抚杨某等8位民工情绪,告知可以办理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民警通过电话联系上邓某,并逐一核对杨某等人的工资金额,邓某表示无异议,但称工资已经支付给赵某,并要求赵某支付给杨某等人,现不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可当民警要求其提交相关支付凭证时,邓某却始终无法提交,禹里派出所遂将相关材料移交至禹里法庭。

  

  【联合调解】

  

  禹里法庭收到相关材料后认为:邓某雇佣杨某等人提供劳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建立,故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现杨某等人按照邓某的安排提供了劳务,邓某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双方虽对欠付劳务费未作最终结算,但派出所民警向邓某询问欠付费用时,邓某对欠付金额予以认可,足以证明欠付情况。

  

  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情理角度劝说邓某换位思考,理解民工们挣钱的不易,又临近岁末年初,都想揣着钱归家,对家人有所交代。法庭工作人员亦向邓某阐明相关法律后果,表示邓某虽主张相关费用已经支付给赵某并委托赵某代发,但无相关证据支持,邓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其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可以向赵某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经法庭和司法所的联合释法明理后,邓某主动表示愿意分期履行。

  

  【调解结果】

  

  通过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联合发力,确定邓某在签订协议时向杨某等人支付劳务费24000元,余下32000元在2025年12月1日前全部支付。邓某现已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不少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忽略证据收集,一旦发生欠薪、纠纷等情况,容易因举证困难陷入维权困境。在此提醒大家:务工时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同时妥善保管转账凭证、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友证言等材料,这些都是维权时的重要证据。

  

  近年来,北川法院禹里法庭依托“1319”联合调解中心,加大诉前化解矛盾纠纷力度,深化与辖区乡镇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的协作融合,建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成功化解各类纠纷上百件,既为群众节约了维权的时间和成本,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罗春梅 罗茜 吴欢 文/图)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郭雨迪
终审: 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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