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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孝义两女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二审维持原判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3-04-28 15:47:04 】 【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2021年5月27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茜、蒋保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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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被告人曹茜,女,1964年3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山西省孝义市,2009年7月10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受到行政处罚。原审被告人蒋保莲,女,1962年8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西省孝义市,2002年10月、2009年6月先后两次因从事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2020年4月21日,二人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2021年1月11日,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曹茜、蒋保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茜、蒋保莲不服,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曹茜在孝义市建东街老干部宿舍的家中使用笔记本电脑,登录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网站下载各类“法轮功”电子资料。曹茜将下载的资料打印好交由被告人蒋保莲装订成册,并存储于蒋保莲租住的振兴街教育局宿舍地下室内。蒋保莲再将制作好的“法轮功”期刊资料传播给张某芬等“法轮功”人员。2020年4月20日,孝义市公安局干警在曹茜、蒋保莲家中查获了大量“法轮功”纸质宣传资料,包括各类“法轮功”书籍、期刊、传单、宣传册、真相币、台历、连环画、李洪志画像、移动存储介质包括各类“法轮功”光盘、移动硬盘等;查获了打印机、打印机墨水连供设备、大桶彩色墨水、A4纸、铜板彩色打印纸、切纸机、打孔机等。以上宣传品共计488份,书籍、刊物共计594本。经吕梁市公安局认定均属于“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对被告人曹茜ASUS笔记本电脑、2个移动硬盘和OPPO手机一并刻制光盘从中读取涉及“法轮功”文件1886个,其中音视频文件796条,总时长16123分钟,文本文档30个,共计3297798字。

  

  原审认为,被告人曹茜、蒋保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其行为确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茜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蒋保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扣押被告人曹茜、蒋保莲的惠普彩色打印机一台,打印机墨水连供设备一套,黑色笔记本电脑,切纸机、打印机、打孔机,移动硬盘,“法轮功”书籍、期刊,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曹茜、蒋保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关于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经查,在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认定意见书、电子证据读取报告、被告人供述等相互印证,可证实本案事实,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编辑:刘治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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