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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在杭州获刑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3-06 09:35:59 】 【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2021年9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涉案邪教宣传品予以没收。被告人未上诉。

  

  叶某某,女,1972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玉山县,汉族,无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叶某某在担任“全能神”小区讲道员期间,通过去教会实地“浇灌”等方式,指导教会沈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展“全能神”邪教活动,以组织聚会、讲“神话”等方式向他人传播、宣扬“全能神”邪教。

  

  2018年10月23日及2020年3月26日,钱塘区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对被告人叶某某暂住地进行搜查,查获被告人叶某某用于传播、宣扬“全能神”邪教思想的《神的交通》《话在肉身显现》等书籍、刊物共113册,查获被告人叶某某持有的存储卡、移动硬盘、笔记本电脑、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内含有音视频文件21360个(总时长177893分钟)、文本文件17404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含有宣扬“全能神”邪教组织教义和言论的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结伙他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够认清邪教本质和危害,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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