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广告的内容直接地、具体地对指称商品的品质、性能予以否定评价,降低了对指称商品的声誉,商品是构成经营者整体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损害,也损害了企业商业信誉。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了5起《川渝自贸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成都市笑脸科技有限公司与花太品牌管理(宁波)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则是其中一例,一起来看看。
笑脸科技公司在“淘宝”经营的“laughingface 旗舰店”内销售有一款名为“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产品。花太品牌公司在其淘宝店“minibaby旗舰店”的店铺,同时销售一款名称为“minibaby全自动内衣裤洗衣机”产品。2021年4月,花太品牌公司在“minibaby旗舰店”商品的展示页面发布了一张标题为“效果好不好,比比就知道”的图文宣传比较广告,对缺点产品指称为“某飞”内衣裤洗衣机,且配图使用了“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硅胶洗涤袋内筒的俯视图。笑脸科技公司认为花太品牌公司在宣传广告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起诉要求花太品牌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宣传广告中所称的“某飞”内衣裤洗衣机对笑脸科技公司经营的产品具有指向性,涉案宣传广告构成商业诋毁,判定花太品牌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首页以及《华西都市报》连续30日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并酌情确定花太品牌公司向笑脸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日益繁荣,经营者在网购平台的宣传方式呈现出个性化多元化趋势。本案系一起在网络购物平台因“踩一捧一”行为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对竞争对手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诋毁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在本案中,经营者为突出己方经营商品的竞争优势,在宣传页面中通过各项功能的对比,对存在竞争关系的他人同类产品作虚假、误导性表述,损害他人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通过对商业诋毁行为的准确认定及精准判赔,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竞争行为,引导企业在进行商业宣传时客观、真实地对自己的产品与他人同类竞争产品进行评价,维护公平、开放的竞争秩序,推动电子商务经济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