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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变更监护权 温情司法护成长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3-06-02 14:51:34 】 【 来源:四川长安网

  入学季即将到来,为保障未成年人正常入学,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变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权?变更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来看下面这起特殊的变更监护权案件……

  

  近日,成都市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变更监护权案件。申请人曹某系被申请人小琪(化名)的外祖母,小琪及其母亲刘某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小琪系刘某与宋某的非婚生女儿,刘某于2016年在香港生下小琪,三个月后即与宋某分开,并将小琪带回成都由曹某抚养至今。

  

  2022年,刘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目前正于外省监狱服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小琪亲生父亲宋某亦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小琪已到小学就读年龄,为办理入学手续,曹某向法院申请变更小琪监护人。

  

  因小琪母亲刘某正在外省监狱服刑,承办法官遂利用科技法庭建设成果,通过“钉钉”软件视频加密技术,远程完成对刘某的当庭询问程序。后依法对小琪父亲宋某进行两次询问。宋某表示其在山西生活,无业,已婚并育有一子,并未与小琪共同生活过,不具备对小琪履行监护职责的客观条件,不主张监护权。小琪父母均同意由小琪的外祖母履行监护职责。

  

  为了解小琪目前生活状况,核实曹某是否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客观条件,承办法官上门进行家访,查看了曹某与小琪的生活环境,询问了曹某同住家属意见,其家属表示支持并愿意协助曹某履行监护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客观条件、监护意愿、感情基础,若强行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不利于保障小琪健康成长,故认定宋某没有监护小琪的能力。曹某长期与小琪共同生活,祖孙建立了深厚感情,曹某目前身体状况良好,有一定经济条件,具有监护能力,能够为小琪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为从根本上保障小琪健康成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律原则,对申请人曹某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更要强调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及身心健康发展,只有温馨的家庭环境及紧密的情感联系才能为未成年人搭建起茁壮成长的空间。法律不是机械的法律条文,法官也不是法律适用的机器,只有在把握司法尺度的同时,彰显司法温度,才能真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编辑: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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