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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3-06-09 11:45:13 】 【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

  成都高新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旨在向社会彰显人民法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护防范能力。通过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小阳与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请求不直接抚养的父或者母探望的,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小阳(化名)父母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女儿小阳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李某有探望权。离婚后,小阳和母亲在当地生活,李某在外省工作、生活,后再婚并育有一女。离婚后,李某因探望女儿与张某产生纠纷,2020年,李某曾向张某住所地所在的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李某每月及长假期间可探望小阳并确定了具体履行方式,张某应予以配合。但在此后几次的探望过程中,李某与张某就探望具体事宜产生矛盾,且双方之间仍存在财产、抚养费等纠纷并已进入诉讼阶段。李某在2021年9月以后未再探望小阳。小阳以父亲一年多未对其探望,父爱严重缺失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属性,对未成年子女而言,更应侧重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导向,未成年人不应仅被视为探望指向的对象,在父母长期怠于探望时,未成年人有权表达并直接提出探望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为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法院决定启动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委托心理咨询专家对小阳父母进行情绪疏导,引导其重视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为探望女儿搭建友好沟通平台。在充分了解小阳及其父母对于探望方式的意愿后,法院判决李某定期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小阳进行探望。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根据判后回访机制反馈,李某主动按期履行探望义务。

  

  【典型意义】

  

  (一)明确探望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属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未对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双重属性予以明确,但通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可知,离婚后不直接承担抚养义务一方具有继续养育、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而探望作为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实现方式,对于父母一方来说具有权利义务双重属性的特征,而对于未成年人则更强调其权利属性,即在父母长期怠于探望或者父母明确拒绝探望使得被探望权利无法实现时,未成年人有权表达并直接提出探望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支持未成年人享有探望权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本意和基本原则。探望权的设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家庭成员变更以及亲情陪伴缺失等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若仅将探望视为父母一方享有的单向权利、将子女视为被探望对象,则在子女长期未得到父母探望时,亦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探望请求,当未成年子女双向情感交流抚慰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其利益将陷入被忽视甚至被侵害的境地,显然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支持未成年人享有探望权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释法说理的具体体现。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一方面结合立法解释、目的解释及探望权属性辨析角度,以法律解释方法、法理分析等方式围绕未成年人能否作为探望权主体这一争议焦点进行说理,为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要求非直接抚养方对其进行探望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提供充分的论据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释法说理,明确了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探望权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导向,为父母与未成年人的双向探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通过家庭的情感认同、家长的言传身教、家风的浸润熏陶,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少年儿童心中生根发芽,对增进家庭和睦、家庭幸福、家庭文明,促进社会安定、社会祥和、社会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通过综合运用家事审判专门机制实现纠纷实质化解。本案判决生效后,李某按期履行探望义务,小阳也得到父亲充分的关爱与陪伴。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有赖于家事审判专门机制的作用。一是用活心理疏导机制,从根源上化解矛盾。通过委托心理咨询专家对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有助于打开双方心理症结,修复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从源头上实质化解矛盾。二是深化院校联动,引入专家意见。通过邀请婚姻法专家参与法官会议,对前沿问题进行意见交流,为司法实践提供学理观点。三是建立判后回访机制,对解纷效果进行全程关护。通过建立跟踪回访档案,定期对判后履行情况进行电话回访,把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延伸至法庭之外,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正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关于纠纷实质化解在基层的目标体现。

  

  (本案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

  

  编写人:何良彬(承办人)、徐佳、王姜锐意

  

  案例二

  

  小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双令”齐发 保护被家暴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

  

  11岁的小俊(化名)常常因为吃饭耗时长、作业未认真完成、与同学发生冲突等原因被父亲采取辱骂、殴打、体罚等暴力方式进行教育,小俊因此出现了情绪不稳定、遇事易冲动等心理和行为问题。小俊就读学校在 2021 年曾两次向属地派出所反映小俊被家暴情况。属地派出所与学校、检察院、未保中心联合对小俊父亲进行教育训诫,给予小俊父亲行政警告,相应举措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小俊父亲仍未完全改变错误的教育方式。2022 年5 月,小俊父亲因琐事再次辱骂、脚踢小俊,小俊在学校产生轻生念头并写下遗书。学校老师发现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各部门迅速启动“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在妇联指导下,小俊母亲通过成都法院“天府蓉易诉”平台递交小俊被家暴的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六小时内高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小俊父亲对小俊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行为。

  

  为了有效改变小俊父亲错误的教育理念,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一并作出家庭教育令,裁定:一、责令小俊父亲自2022年6月起,每月到成都市妇女联合会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次,为期半年;二、责令小俊父亲在对小俊教育的过程中尊重其人格尊严,多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裁定作出后,小俊父亲未提出复议。“双令”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同时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的案件。“双令”模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侧重禁止行为层面扩展到家庭教育令侧重指导行为层面,既有禁止家暴行为的“术”,为当事人划定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更有促进家庭和谐发展的“道”,为当事人提供应该为的“正面清单”。通过“禁止+指导”两个层面,引导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

  

  本案充分发挥了“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作用,学校第一时间发现情况并向相关部门积极反馈,让隐秘的家暴行为被“曝光”;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形成了多个刚性处置方案,对施暴人形成强有力的高压震慑;妇联组织第一时间协调联动、链接资源,指导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有针对性的从家庭矛盾分析、亲子沟通技巧等6个方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成都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收到申请后高效发出“双令”并积极协调推动“双令”内容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双令”发出后,法院、公安、妇联、学校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回访了解“双令”执行情况,小俊父亲定期到市妇联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关系和行为模式已得到改善,未再对小俊实施暴力行为。本案通过“双令”引导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导之以道而勿强”,构建和谐家庭环境,树立良好家德家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案入选“四川法院2023年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优秀案例”“第二届成都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编写人:罗良华(承办人)、刘甜甜

  

  案例三

  

  被告人冯某某猥亵儿童案

  

  ——利用网络空间实施非接触型猥亵儿童犯罪,依法受到惩罚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被告人冯某某在互联网上“第五人格”游戏公共频道发布消息,称需赠送游戏道具的可以加其QQ,随后再以赠送游戏装备为由,要求加其QQ的未成年人向其发送裸露胸部和阴部的视频,甚至拍摄自慰视频。若被害未成年人提出不会拍摄,被告人冯某某则转发其他未成年人拍摄的裸露视频,要求被害未成年人照着拍摄。现已查证,被告人冯某某明知小阳(化名)、小宇(化名)等9名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以赠送游戏装备为由,要求小阳、小宇等人通过QQ向其发送裸露胸部和阴部的视频。经勘验,被告人冯某某苹果XS手机内有涉及未成年人裸露视频200余段。

  

  【裁判结果】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满足自己的性刺激,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诱骗被害人拍摄裸体、敏感部位视频,或做出淫秽动作,以供其观看,满足淫欲,通过网络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未成年人普遍开始接触互联网,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利用信息化手段侵害儿童隐私权和人格权的新型犯罪,该类犯罪隐蔽性强、成本低、手段易复制,对儿童的心理发育损害极大。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被害人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低龄化现象突出;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故通过网络工具对儿童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更应当从严打击。该案的审理,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非直接接触式猥亵儿童提供了审判支持。同时办案人员也关注到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以后心理、情绪、言行等方面出现的变化,通过多方面工作,以期将犯罪行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入选“首届成都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编写人:何晶(承办人)

  

  案例四

  

  申请人郭某、贺某与被申请人洪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申请撤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撤销的情况和理由应当严格囿于法定范围

  

  【基本案情】

  

  郭甲系申请人郭某、贺某之子。郭甲与洪某于2013年2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4月9日生育一女小宇(化名),于2016年8月1日生育一子小俊(化名)。2019年7月25日,郭甲与洪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宇、小俊由郭甲抚养。2020年3月12日,郭甲死亡。其后,小宇、小俊跟随郭某、贺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撤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涉及父母及未成年子女重要的民事权利,撤销的情况和理由应当严格囿于法定。本案中,郭某、贺某认为洪某存在沉迷于赌博,且有将子女教育费用用于赌博的行为,并举示了加盖有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该证明无相关负责人签字,且洪某并非该辖区居(村)民,故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对该证明中关于洪某赌博的内容不予采信。郭某、贺某所举示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洪某存在应当被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故对郭某、贺某的申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应当撤销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从宏观层面规定了三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基本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对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在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的父亲死亡后,其母亲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在无证据证明母亲存在怠于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撤消母亲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从庭审中查明的情况可得知,被申请人离婚前,两名未成年人一直与被申请人居住生活,和母亲有较强的情感羁绊。虽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有赌博行为,但未提交直接的证据证实确有赌博行为且影响到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故对此不应也不宜支持。另外在审判实际中,申请人年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承担监护职责也是应当考量的因素之一,申请人与未成年人隔代间的文化差异、沟通交流障碍,以及今后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教育等,都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生活的角度综合判定,慎重对待。

  

  编写人:孙泽海(承办人)


编辑:漆颖
初审: 赵晓璐
二审: 潘红
终审: 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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