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案例——除双方合同有特别约定,合同价格采用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时,发包人无权要求另行扣除税金、措施费、规费等费用。
B公司(承包人)与A公司(分包人)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分包合同》,其中约定分包金额为987万元(含税)。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分包项目经理为高某。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业主确认的变更洽商外,综合单价不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合同附件一《分包合同清单》载明:工程数量23500吨,综合单价420元/吨,合同总价款987万元。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综合单价是否包含税金、措施费、规费等费用的问题。首先,《分包合同》中载明分包合同价款为987万元(含税),总价款后面特别用括号注明“含税”,清楚表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税金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有明确约定,故税金无需再另行计算。其次,在《分包合同》附件一即《分包合同清单》中,列明数量23500吨,综合单价420元,总价款987万元,可知合同双方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并无对项目措施费、规费的另行约定。第三,在合同履行中,双方进行协商时,从未将项目措施费、规费由B公司另行承担进行过协商。第四,A公司向B公司提交的《进度款结算明细》《竣工结算书》中虽然存在措施费、规费及税金,但B公司并未在上面签字或盖章,故不能得出B公司认可需另行承担税金、措施费、规费的结论。第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属于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需要而出台的指导性文件,其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旨在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但其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的约定将工程价款计算简单化。本案就属于采取单价包干,将税金、措施费、规费等全部包含在固定价格中。最后,A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高某也向本院证实,“案涉工程是固定价,单价乘以数量就是工程价款。”故认定综合单价已经包含税金、措施费、规费等费用。A公司、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载明工程造价除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外,还需计取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签证费用,但该文件属于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需要而出台的指导性文件,其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旨在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通过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的约定,将工程价款计算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