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成都高新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引导公平竞争司法导向,现发布反不正当竞争五大典型案例,含不当使用他人知名软件标识、电商平台恶意投诉、商业诋毁、不当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字号等不当竞争行为,体现人民法院强调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以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动、强化创新激励,为经营主体投资兴业、创新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下一步,高新法院将瞄准企业的法律需求,引导市场注意树立品牌意识、创新思维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理念,为公平竞争持续提供更多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目录
1.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成都世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成都龙商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看得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四川陆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4.成都金铠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企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信拓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1
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成都世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花生日记公司)
【被告】赵某某、成都世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世联达公司)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APP 软件标识成为移动互联网络发展下一种新型的商业标识,当其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时,可以构成商标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品名称标识,若他人恶意抄袭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本案中,侵权行为人恶意抄袭权利人应用软件页面标识,引流大量用户下载,存在搭便车、造成混淆等主观恶意,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判决,既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基本要素出发,又紧密结合 APP 标识的特殊性,对于处理此类新产业模式下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获评奖项】
该案获评四川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花生日记公司开发“花生日记”系列APP软件,该软件在相关应用商店排名靠前且下载量较高。赵某某与世联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世联达公司向赵某某的“聚 省联盟”APP提供持续的软件技术支持和服务。赵某某在苹果应用商店上发布“聚省联盟”APP,后将该APP 的标识和名称进行更换,将“花生日记”作为软件名称,并使用与“花生日记”APP完全一样的软件形象标志。法院审理认为,花生日记公司的应用软件图标及软件名称属于商品名称标识,赵某某未经许可,将原运营软件“聚省联盟”的名称标识改为与“花生日记”APP 由一致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擅自使用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世联达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赵某某自行修改应用软件标识的情形,并在知晓后及时通知赵某某进行修改,其就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相关应用软件已经下架,法院判决赵某某在其变更标识后的应用软件首页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花生日记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02
成都龙商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看得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成都龙商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龙商兴华公司)
【被告】宁波看得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看得见公司)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
【典型意义】
当下,电商经济蓬勃发展,电商平台针对侵权行为设置线上投诉机制,鼓励权利人对假冒伪劣商品投诉举报是维护正当商业竞争秩序的需求。然而,投诉举报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理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权利人恶意利用投诉机制,明知或应知其投诉依据不充分,仍然发起投诉,违反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类恶意投诉行为以民事责任予以制裁,是维护经营秩序和诚信道德的必然要求。本案的判决对于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增强平台内经营者的信心,进而推动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示范典型意义。
【获评奖项】
该案获评四川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成都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看得见公司经核准取得“阳光新视界”注册商标,2020年 4-5月,看得见公司以龙商兴华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阿米视力保护中心”销售“阳光新视界”牌护眼眼罩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淘宝公司三次发起侵权投诉,并在线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及《鉴定报告》等佐证材料。2020年5月14日,淘宝公司审核认定看得见公司投诉成立,随即以“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删除了被投诉商品链接并对龙商兴华公司淘宝店铺施以搜索屏蔽等处罚措施。经当庭比对,龙商兴华公司销售的护眼眼罩包装盒与眼罩实物外观均与宁波看得见公司的正品一致,宁波看得见公司投诉所用《鉴定报告》系其作为权利人自行出具,报告内容变造了正品包装外盒与眼罩实物上的相应标识及商标印制位置。法院经审理认为,看得见公司明知龙商兴华公司销售的商品外观实际与其正品外观一致,其有能力在购买相应商品后通过正当程序鉴定商品真伪,却另行变造正品图片,以不实鉴定报告进行投诉,主观恶意明显。看得见公司清楚知晓其投诉后果,但其在无相应证据表明案涉商品系假冒的情况下,连续数次向淘宝平台投诉,最终导致案涉商品无法上架交易,直接剥夺了龙商兴华公司正当交易的机会,妨害了其正常经营活动,其行为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看得见公司赔偿龙商兴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03
四川陆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原告】四川陆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陆通公司)
【被告】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升拓公司)
【典型意义】
法律倡导当事人双方通过对话协商解决纠纷,并允许权利人通过发函警告等方式实施一定程度的私力救济,但借此打压竞争对手、以维权提示风险之名实施损害,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诋毁行为的手段不仅包括散布虚假信息,还包括误导性信息,即信息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仍会对竞争者的商誉造成损害。误导性信息的判断,因其更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历来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从函件内容是否客观全面、发送范围是否合理必要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等多个维度充分论证,最终认定升拓公司发布的《法律风险提示》,没有全面客观反映双方之间的诉讼情况,足以影响受众客户的商业判断,属于误导性信息。本案依法公正处理,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有效指引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
【案情介绍】
陆通公司与升拓公司均系工程检测仪器生产商,多年来市场争夺激烈,在本案之前升拓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对陆通公司分别提起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陆通公司于2018年11月起诉升拓公司商业诋毁,并获得胜诉判决。2019年4月和2021年7月、10月,升拓公司向多个客户发送《告知函》《法律风险提示》,以“维护客户权益,共同净化行业环境及推动行业发展”为由,向客户告知“陆通公司销售的相关设备,涉嫌侵犯升拓公司商业秘密,已由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升拓公司且就该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予以财产保全”。陆通公司认为,升拓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起诉要求判令升拓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30万元。升拓公司辩称,其是依据相关材料向特定客户告知客观存在的事实,具体内容在用词上并无不当,不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审理认为,升拓公司向双方竞争的客户发送《法律风险提示》,告知其与陆通公司之间正在进行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却故意隐瞒陆通公司对其提起商业诋毁诉讼并被判胜诉的事实,明显是在刻意选取对其有利的事实,函件内容不客观、不全面;专门选择向双方竞争的客户发送函件,不能达到法律意义上发函者所期待的停止侵权目的,函件发送范围超出必要限度;主观上具有追求使客户停止采用陆通公司产品,挤压陆通公司市场的目的,损害竞争对手陆通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升拓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万元。一审宣判后,升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4
成都金铠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企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成都金铠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铠甲公司)
【被告】北京企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企商通公司)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践中,很多经营者对外片面、歪曲地散布一些未经证明的事实,这些事实的真伪属性虽不确定,但却会给公众或者消费者带来误解,从而实质性地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主要在于评判其对所述对象的描述是否全面、真实。若行为人无真凭实据,信口开河,宣称人不如己,则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相反,若行为人仅是对客观存在的、但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如实陈述,把真相告诉消费者,则不构成对竞争对手的诋毁。本案所涉对比广告是商业诋毁行为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日常生活中亦较为常见,其典型意义在于对此类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评价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对于诉争纠纷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依法有序经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法律倡导当事人双方通过对话协商解决纠纷,并允许权利人通过发函警告等方式实施一定程度的私力救济,但借此打压竞争对手、以维权提示风险之名实施损害,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诋毁行为的手段不仅包括散布虚假信息,还包括误导性信息,即信息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仍会对竞争者的商誉造成损害。误导性信息的判断,因其更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历来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从函件内容是否客观全面、发送范围是否合理必要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等多个维度充分论证,最终认定升拓公司发布的《法律风险提示》,没有全面客观反映双方之间的诉讼情况,足以影响受众客户的商业判断,属于误导性信息。本案依法公正处理,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有效指引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
【获评奖项】
该案获评四川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金铠甲公司开发完成live800在线客服系统,并通过“live800在线”网站推广销售live800在线客服系统产品。企商通公司经由金华快服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成为53KF企业在线软件北京地区代理商,并通过其网站(www.11kf.net)进行推广销售。金铠甲公司调查发现,企商通公司在其网站发布有“53客服与live800功能对比优势有哪些” 一文。该文以列表形式从智能机器人、企业收藏夹、IM互通等十个方面对53客服与live800的功能进行对比并称“Live800的推广做的比较多,成本比较高,推广的费用是不可估量的,所以价格定位比较高,而广告费用是需要客户掏腰包的。53几乎没有广告……Live800的界面不好看,吸引不了个人用户。53有专属客户经理一对一服务,在客户端、官网上,处处随时都能找到专属客服的联系方式,不会遇到咨询无门的问题”。金铠甲公司认为企商通公司构成商业诋毁,给其造成重大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80 000元及为合理费用18 800元。法院审理认为,企商通公司在明知不同版本live800软件所具备的功能不尽相同以及没有直接依据的情况下在其网站发布“53客服与live800功能对比优势有哪些”一文,采用目的性极强的列表对比方式对二者功能进行评价并发表明示的否定性陈述,意欲通过优劣对比,以贬损成都金铠甲科技有限公司的方式来凸显北京企商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优势,明显超出一般提示和提醒范畴,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其目的是削弱金铠甲公司的竞争力,提升自己在市场上的占有率,该行为对金铠甲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判决企商通公司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 000元。
0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信拓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证券公司)
【被告】成都信拓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信拓云公司)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商标是一个企业或产品的形象体现,商标还可以提升用户识别度,具有领导、涵概、革新的特性,国信证券公司将“国信”二字注册为字号, “国信”的商标,它构成企业形象的基本特征,体现企业内在素质,更是社会大众认同企业品牌的代表。因此,当其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时,可以构成商标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品名称标识,若他人恶意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本案中,信拓云公司注册“国信”字样的企业名称远晚于国信证券公司,且“国信”二字并无固定的含义,“国信金石”四个字连起来亦无独立含义,信拓云公司作为市场竞争者,其应当知道国信证券公司的在先字号,对他人的在先字号予以合理避让,但其却注册并使用含有国信证券公司字号“国信”的企业名称,容易使他人误认为其与国信证券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判决,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基本要素出发,对于处理此类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介绍】
国信证券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前身为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12月名称变更为国信证券有限公司,2008年3月名称变更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了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国信证券公司在全国设有多家分公司及营业部,拥有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自设立至今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多项数据中均排名行业前列。同时,经过长期经营和宣传,国信证券公司也获得了一系列荣誉和奖项。信拓云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成立,原名为成都国信金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等。国信证券公司认为,其与信拓云公司属同业竞争者,后者使用“国信”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 “国信”二字并无固定的含义,信托云公司注册“国信”字样的企业名称远晚于国信证券公司,且 “国信金石”四个字连起来亦无独立含义,信拓云公司作为市场竞争者,对他人的在先字号予以合理避让,但其却注册并使用含有国信证券公司字号“国信”的企业名称,容易使他人误认为其与国信证券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信拓云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6日将企业名称变更,综合考虑信拓云公司的行为恶意程度、范围、情节以及国信证券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信拓云公司向国信证券公司支付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为4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