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了一批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今天一起来看看其中一个案例——某科技公司与童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2年3月27日,童某在某科技公司租赁一部价值8496元的iPhone13手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童某自该日起,每月27日向科技公司支付708元的租金,租满12个月,科技公司无偿将该手机赠送给童某;在租赁期间若童某无力支付租金,可随时将该手机归还科技公司,双方合同即可终止;如果童某未按时支付租金超过30日,且未按时归还手机,该租赁产品将由租赁转为出售。《租赁合同》签订后,童某仅于2022年3月27日支付押金800元、第一期租金708元,次月27日到期支付第二期租金时,童某未支付租金也未归还手机。科技公司起诉,要求童某给付手机买断费用7788元(手机约定价格8496元减去第一期租金708元)以及违约金。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项下主要权利义务是科技公司根据童某的选择,购买指定手机,租赁给童某使用,童某按约定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归童某所有。该合同属于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科技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且就此类交易活动已经进行多笔交易。科技公司违反金融监管准入规定,其行为属于违规以金融活动为常业,构成违反准入规定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租赁合同》约定的实际融资利率远远超过现阶段合法民间金融活动的上限,故认定《租赁合同》无效,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天府新区法院在办理融资租赁类案件中,严格审查融资租赁行为合法性、保障地区金融安全的典型案例。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一体的新型金融交易模式,有助于市场交易主体实现资金融通。我国现阶段对金融业务实行准入管理和行为监管制度,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追求更高利润,未取得相关资质便从事金融活动,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一旦引发系统性风险,后果不堪设想。法院在处理本案时,通过穿透式审查,依据合同当中的变更租赁物所有权等条款,认定案涉合同实质构成融资租赁,对无融资租赁持牌许可的科技公司诉讼主张予以驳回并将本案发现的违法线索移送监管部门。对于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市场主体,法院立场明确,对其行为敲响警钟,对于非法融资租赁活动的可得利益作出否定性评价,规范了融资租赁市场行为,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商事主体在追逐利益的同时,应当依法经营,未取得金融许可而从事金融活动将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