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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与预告抵押登记失效的认定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3-11-29 10:43:33 】 【 来源:四川天府新区法院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了一批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今天一起来看看其中一个案例——某银行成都分行与被告葛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葛某、罗某向开发商某投资公司按揭购买房屋。2013年11月1日,葛某、罗某、投资公司与某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葛某、罗某按揭借款120万元,投资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2013年12月27日,银行按约放款。2014年6月23日,银行就葛某、罗某购买的案涉房屋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因葛某、罗某未能按期还款,某银行成都分行起诉要求葛某、罗某还本付息并确认对预告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投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葛某、罗某就抵押财产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案涉房屋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亦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故对原告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银行与投资公司关于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现银行有权就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应视为其与投资公司约定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解除条件成就,故驳回了银行要求投资公司就葛某、罗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四川自贸区法院在审判中充分考量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边界,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进行探究,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的一件典型案例。民法典施行后,实务中对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关于预告抵押优先受偿权规定尚无明确处理意见。该案主要争议在于,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银行可以就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合同约定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解除条件尚未成就,法院支持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后,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应否解除。从制度设计角度理解,阶段性保证责任旨在保障银行在取得抵押权前其债权的安全性,一旦银行抵押权成立,银行的债权已经获得抵押物的担保,开发商即应解除保证责任。因此,在已有物权担保银行债权的情况下,法院免除了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既符合法律精神,也符合公平原则。


编辑:漆颖
初审: 赵晓璐
二审: 潘红
终审: 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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