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了一批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今天一起来看看其中一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甲公司作为收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乙公司,票据金额706136.55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15日,到期日2021年7月14日,票据已承兑。甲公司通过背书转让案涉票据给丙公司,后丙公司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但丙公司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发起追索和确认清偿。甲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丙公司转账支付706136.55元,丙公司出具《确认函》认可收到706136.55元,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遂主张再追索权,请求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706136.55元及利息。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丙公司为合法持票人。丙公司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向甲公司的追索和确认清偿,未将案涉票据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交付给甲公司,但甲公司在乙公司拒付的情况下,作为前手已向丙公司足额清偿了票据款,丙公司确认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甲公司,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加重乙公司的义务,故对甲公司享有案涉票据的权利予以认可,丙公司不再享有票据权利。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四川自贸区法院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案件中,充分审查当事人线下票据行为,保护实际清偿人向前手追索的典型案例。当前,电子商业汇票已取代纸质票据,汇票各环节当事人常常突破线上汇票系统进行系统外操作,由此产生的诸多争议亦是电子汇票案件中的难点。本案中,持票人在承兑人拒付后,向背书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系线下追索,背书人针对持票人的追索行为履行了付款义务,系诚实守信的商事主体,法院遂对其再追索权予以支持。该案的处理结果,在充分考量电子商业汇票要求各类业务均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原则的前提下,认可线下追索的效力,保障了实际清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票据的流通性。实际清偿人即使未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取得票据,仍然享有再追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