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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停放在指定停车场被盗,谁的责任?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3-12-26 14:54:04 】 【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

  男子新买不足两个月的电动车,停放至指定停车场却被盗丢失……成都高新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22年6月,小朱花费6000元购买了一辆新电动车。2022年8月的一天,他将电动车停放于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场。两天后,发现电动车被盗丢失。小朱认为,B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者和车辆保管人,对在履行本停车场车辆保管职责时所发生的车辆被盗丢失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尽到保管义务,造成了自己的财产损失,应该赔偿自己全部财务损失共计6203.53元(包含电动车配件、头盔等)。但B公司表示按协议约定可赔偿1000元,无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朱的电动自行车被案外人骑走,导致其财产损失的直接侵权人系该名案外人。但B公司对于无人值守的停车场未严格执行门禁,导致案外人轻易进出停车场,也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由B公司承担30%的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小朱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损失共计6203.53元,由B公司应承担1861.06元,待直接侵权人身份查明后,B公司可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漆颖
初审: 赵晓璐
二审: 潘红
终审: 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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