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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4-19 11:41:57 】 【 来源:四川天府新区法院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类案件。

  

  某咨询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务合同》,双方约定:1.签订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2.固定期限自2022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止,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3.工资支付方式为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4.张某解除本合同,除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外,依法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某咨询公司。张某于2022年8月16日向某咨询公司提交离职申请,随即未到某咨询公司上班。其后,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向仲裁委提请仲裁。某咨询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天府新区法院。

  

  另查明,张某毕业证书载明:张某于2007年9月至2013年7月就读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张某在员工信息登记表填写其在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修计算机专业学习期间为2007年至2012年。

  

  某咨询公司认为张某入职资料中的学历存在造假,天府新区法院认为,入职资料中的员工信息是劳动合同达成时员工自愿填写的员工信息登记表,并非是案涉《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某咨询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基于该员工信息登记表中的毕业时间而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张某所担任职务为电销主管,其实际毕业时间与其填写的毕业时间不符,并不影响其本职工作的完成,对是否签订合同不存在重大影响,因此并不能认定张某具有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某咨询公司不应以此为由主张双方未就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是双向选择的问题,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招聘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相关的内容、条件、地点、报酬、职业危害、安全生产以及职责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员工也应当提交如学历证书、工作经验等影响公司招用员工及确认薪资的重要信息及资料。而与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无必然联系和直接影响的个人信息,劳动者没有告知的法定义务,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员工存在欺诈,而辞退员工。

  

 



编辑:漆颖
初审: 赵晓璐
二审: 潘红
终审: 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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