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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被辞退,生育保险待遇损失或由公司承担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4-26 11:07:54 】 【 来源:四川天府新区法院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类案件。

  

  颜某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颜某某怀孕。2021年4月25日,颜某某收到某科技公司的辞退通知,其后未再到公司上班。2021年10月19日,颜某某剖宫产产下新生儿。天府新区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某科技公司在颜某某怀孕期间将其辞退,系违法辞退;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4月25日解除。颜某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10月19日工资;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损失;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四川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超期未审结案件证明》。颜某某遂诉至天府新区法院。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在颜某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已被生效判决予以否定性评价,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颜某某支付赔偿金。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1年4月25日解除,某科技公司无须支付颜某某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的工资。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颜某某因未达到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12月,不满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具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在对孕期女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缴费期限不符合全额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社会保险不能列支的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颜某某因某科技公司的原因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生育津贴参照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假前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关于生育医疗费,参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及《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支付。

  

  典型意义

  

  妇女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依法应当得到保护,为了弥补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可能受到的影响,我国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以维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制度是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用人单位具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在对孕期女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缴费期限不符合全额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社会保险不能列支的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通过本案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减少违法辞退怀孕女职工以及恶意停缴女职工生育保险费行为的发生,推动生育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体现了对于女性劳动生育权益的保护。

  


编辑:漆颖
初审: 赵晓璐
二审: 潘红
终审: 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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