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业委会,居委会选聘物业有效吗?
7月18日,省高院发布四川法院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大邑法院审理的“某物业服务公司与胥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本案揭示了法律在维护业主与物业公司权益平衡中的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胥某是大邑县某小区业主,该小区一直没有设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前物业公司退场之后,社区居委会举办了一次业主大会,投票决定聘用成都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胥某以短信回复的形式表示同意。某物业服务公司和社区居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收取标准沿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标准。2022年3月31日,该公司退出该小区。胥某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经催缴未果,某物业服务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居民委员会为维护社区稳定,保证小区物业服务正常开展,在案涉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发送选票、短信等方式征求案涉小区业主意见,形成聘用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大会决议,受小区业主委托与该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胥某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应当按约向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帮助” 在实践中,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规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整合资源、解决困难,推进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良性协调发展,实现业主与物业公司合作共赢,允许居民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正是推进建立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