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sccaw@sina.com
主办: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四川法治报社
您的位置:首页 > 通讯员来稿 >
劳动者涉嫌违法,用人单位能停职停薪吗?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8-21 11:34:27 】 【 来源:天府新区法院

  韩某于2007年10月1日入职成都某公司,2011年6月30日至2015年8月24日期间,韩某担任成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成都某公司聘任韩某为总经理。2014年至2015年期间,四川某公司在收购成都某公司过程中认为韩某与案外人李某某有合同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4日以韩某涉嫌合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2017年11月9日,检察机关以韩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并将韩某移送检察院机关起诉。2018年5月18日,检察机关对韩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予以释放。韩某被羁押共计319天。2018年10月31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韩某不起诉。2018年11月27日,韩某向成都某公司发函,请求回成都某公司工作,并要求成都某公司补发工资,成都某公司未予回复。2018年12月5日,韩某向成都某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通知成都某公司解除其与成都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韩某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成都某公司支付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韩某的全部申请。韩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某公司支付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川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韩某在被羁押期间暂时停止了为公司提供劳动,则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韩某被解除人身限制后亦未到成都某公司处提供劳动,且其已从检察机关获得被羁押期间被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故对韩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被羁押期间的工资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韩某以公司未向其发放被羁押期间的工资而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前所述,韩某在此期间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无义务向其支付工资,故公司不存在拖欠韩某工资的情形,韩某自行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并非公司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故韩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诉请,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编辑:赵秘饶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潘红
终审: 李家亮
四川长安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