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类型多样,涉及主体广泛,与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紧密关联,产生纠纷“我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往往是该类纠纷当事人面临的第一个难题,跑错法院,不仅白费力气,还可能耽误宝贵的维权时间。本期立案管辖普法就带大家搞清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1.什么是租赁合同纠纷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租赁合同纠纷属第一级案由“合同、准合同纠纷”下的二级案由,其项下还包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租赁合同纠纷基本管辖原则是什么?
答:租赁物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租赁物为动产的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具体而言:第一,若租赁标的物是房屋等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此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只能由房屋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任何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进行变更。第二,若租赁标的物为车辆、建筑设备等动产,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当事人约定管辖。
3.关于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 ?
答:关于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以约定管辖优先,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关于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在哪里 ?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若直接约定:“合同履行地:XX市XX区”,则以该约定为准;若无约定则以租赁物的实际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使用所租赁建筑设备的工地所在地、使用所租赁办公设备的办公场所所在地等,租赁物实际有多个使用地的,则所涉地址均为合同履行地。
5.车辆租赁合同如何确定租赁物使用地 ?
答:考虑到机动车随时移动的特点,当机动车的实际使用地与管辖法院不存在唯一对应关系时,可以将车辆登记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6.因挖掘机设备带人租赁而产生的纠纷,属于租赁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 ?
答:关键在于双方的合同标的。若双方合同的标的为租赁车辆,原告驾驶挖机平整土地,属于行业常说的“带人租赁”,此时构成租赁关系;若双方合同标的为平整土地原告以自己设备、技术和劳力为被告提供服务,原告交付平整土地的工作成果,此时双方则为承揽合同关系。
7.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委托租赁公司装修并对外经营出租,双方的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答:应根据房屋所有权人与租赁公司诉争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第一种情形,若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租赁公司装修并对外经营,经营收益和风险均由租赁公司承担,房屋所有权人仅收取房屋租金,此种情况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第二种情形,若房屋所有权人只是委托租赁公司装修并对外经营,经营收益和风险均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租赁公司仅收取一定的报酬,此种情况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则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第三种情形,若双方诉求涉及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此种情况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8.自然人在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手机租赁协议后未按约支付租金,出租方起诉要求租赁方接约支付手机买断款,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还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
签:认定合同关系的性质不宜仅以合同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孤立地以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个节点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该类租赁协议虽然包含特定情形下买卖租赁物的内容,且该类案件一般亦是因买卖的付款问题直接引起的纠纷,但在整体上,租赁协议有关买卖租赁物的内容只是当事人对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特定情况时的一种交易安排,买卖的权利义务内容与租赁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该类案件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租赁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租赁合同纠纷。
9.因摊位、展位租赁产生的纠纷是否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答:摊位、展位租赁要根据租赁的标的物的形态和合同性质,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具体案由和管辖。若摊位、展位具备房屋的基本结构,具有空间上的独立性、稳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则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若摊位、展位可流动,不具备房屋的基本结构,则属于一般租赁合同纠纷,适用关于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温馨提示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无租赁合同纠纷案由及其项下案由的管辖权,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租赁合同纠纷由各属地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