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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自燃引纠纷,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向车商代位求偿吗?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5-10-21 10:23:04 】 【 来源:四川天府新区法院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车辆使用过程中因电池、线路等问题引发的自燃事故时有发生,相关保险理赔及追偿纠纷也逐渐增多。那么保险公司向车主赔偿以后,能否向汽车生产商“追债”呢?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由某车企生产的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


  同年11月,该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火灾,造成车辆驾驶室区域严重烧毁。经消防救援机构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保险公司随后向车辆所有人支付理赔款10万余元,并向车辆生产商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法院判决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不同于消费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公司向生产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应首先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在投入流通时即存在质量缺陷,且该缺陷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仅表明“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并未认定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也未排除使用过程中加装、改装等其他因素导致火灾的可能性。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车辆存在出厂时的质量缺陷,亦未能证明缺陷与火灾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其代位求偿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维持原判,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新能源汽车自燃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典型案例。案例在裁判中明确了以下原则:保险人代位求偿应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保险公司在赔付后虽取得代位求偿权,但仍应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的推断性结论,不能替代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专业判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留车辆维修、加装、使用等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明确责任归属。


  天天也在此提醒大家,新能源汽车作为新兴交通工具,其技术复杂、系统集成度高。车辆生产者应确保车辆在设计、制造、电池安全、自动驾驶系统等方面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险公司也应审慎核保、规范理赔,共同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郭雨迪
终审: 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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