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食用保健品,但有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益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售卖所谓的“保健品,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近日,天府新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自2020年以来一直在成都某商铺中售卖号称增强男性性功能的保健品,2022年5月余某知晓其售卖的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此后,余某继续在相同地址采用批发或零售的方式,向老年群众售卖保健品。
2024年,经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余某处扣押了29款168盒保健品,经鉴定,其中28款167盒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该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进行销售牟利,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具有多重警示价值。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但仍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将西地那非加入食品中,打着保健食品的旗号进行销售,不明真相的消费者食用这类保健品后,不但起不到强身健体的效果,反而易出现不良症状,危害身体健康。
天府新区法院严厉打击侵犯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清晰传递出“食品非法添加必受严惩”的司法导向,回应了群众对保健食品安全的关切,也对其他食品从业者予以警醒。
对于经营者而言,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
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安全意识,理性选择保健品,认准“蓝帽子”标识及批准文号,拒绝购买非正规产品,谨防虚假宣传陷阱。如购买和使用食用保健品等,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查验其安全性,并听从医生的建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