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法院:“惩罚+赔偿” 守护“粮袋子”
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生态修复金31317.8元,对尚未修复的9.0555亩土地予以复垦,如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则支付土地复垦费271665元。
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兴文县古宋镇租用耕地经营家庭农场。同年9月,为便于修建种植园和大棚,在未办理相关征占用耕地手续的情况下,王某某将附近工地上的废石料和弃土运输到租用区域,并使用上述材料把耕地填平为场坝。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占用耕地16.641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4.782亩,被占用耕地严重毁坏。检察机关遂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同时对其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受理后,兴文县法院法官赓即开展实地勘查、了解情况,并对被告人王某某及家人进行法治教育。开庭审理前,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对占用耕地进行修复和复垦,并在耕地上种植油菜,承诺继续修复剩余耕地。
目前,一年前满是废石和弃土的土地已经变为一片金灿灿的油菜花田。
兴文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该院将持续对该案进行判后监督回访,不定期对耕地修复及复垦开展实地查看和指导,确保司法判决落地见效,生态修复焕发生机。(张明明)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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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红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