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与中消协首次联合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被罚 四川一案入选
3月15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举办的“共筑满意消费”主题活动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联合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孙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基本案情
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 被罚
2023年以来,孙某某、刘某某在巴中市某地合伙经营某化肥厂期间,采用冒用生产厂家和厂址、自制产品合格证、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方式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在案证据查明已销售的12批次化肥货值金额共计73142.5元,涉及农民消费者200余人。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厂现场查获4批次60余吨未销售化肥。经检验,该厂生产、销售的化肥总磷超标,可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甚至引起土壤板结,破坏耕地,侵犯众多农民消费者权益,破坏农资市场秩序。
巴中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线索,根据四川省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该院于2024年1月17日将线索移送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调研论证,省消委会认为,该案不仅侵犯了众多农民财产权益,同时也破坏了耕地和农业生产,检察机关介入有助于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故决定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协助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2024年2月4日,省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巴中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巴中市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省消委会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提出分步赔偿的意见,省消委会在巴中市检察院支持协助下,就被告赔偿能力、赔偿方式可行性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评估,实地走访了解其生产经营所面临的困难,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核实,提出采用退还现金与赔偿农资相结合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共利益。同年3月11日,巴中中院开庭审理,巴中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法院根据起诉意见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向省消委会指定的公益账户退还违法所得73142.5元,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19427.5元分三年以企业生产的合格化肥进行实物抵偿。
省消委会联合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制定了《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方案》,明确对于能提供有效交易凭证的农民消费者直接退还货款,剩余退赔金作为公益活动购买农资赠送受侵害集中区域、尤其是集中区域内的农村贫困消费者。2024年5月7日,被告退还违法所得73142.5元后,省消委会联合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对三批216名农民先期发放退赔款43325元,剩余退赔款和赔偿金将在3年内用化肥折抵。
典型意义
赔偿金退赔:现金+赠送农资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对保障粮食安全和提升农产品品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不仅侵害了众多农民切身利益,还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和国家粮食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落实党中央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要求,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农资案件中,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在检察机关支持协助下,采用发还现金与赠送农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公益诉讼赔偿金退赔活动,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刘文慧
同步新闻
1877包“爱心肥”发放
近日,巴中市检察机关联合四川省消委会在巴中市恩阳区双胜镇东山村举行化肥捐赠活动,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转化为1877包优质化肥,为市域范围内4个村的农户送去春耕“及时雨”。
此次活动源于去年3月巴中市检察院支持四川省消委会对不合格化肥生产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经开庭审理,双方达成“退 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调解协议。协议生效后,巴中市检察院与四川省、巴中市消委会分三批次向公开征集符合退赔资格的216名受害农户发放退赔金43325元。余下资金,巴中市检察院与四川省消委会探索以农资实物的方式捐赠给受害集中区域的农村消费者。活动前夕,检察干警与消委会工作人员深入农户了解春耕农资需求,协调商家备货配送,最终保障1877包“爱心肥”如期发放到农户手中。(李昆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