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参与投标,却被发现在交易平台留下的联系人都是文某?行政机关对此认定为串通投标,两公司却不服结果,解释文某只是替两公司代办的平台注册手续,遂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10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上述某建设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在列。
该起案件中,文某于2019年分别为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代办该平台的网上注册,并留下自己的信息作为联系人。2022年2月,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参加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标,投标行为由双方公司员工分别参与,双方在投标文件中的联系人分别为本公司员工,但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账号上留存联系人仍均为文某。2024年10月24日,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据此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本次投标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约11万元罚款。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第三人是否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但该条款中“办理投标事宜”特指在具体投标项目中实施的专属行为,涵盖领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材料、踏勘现场、出席开标会等直接参与投标流程的事项。该案中,两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注册行为发生远早于案涉项目启动,该注册属于获取不特定项目投标资格的通用准入程序,既非针对案涉项目的专属行为,也不构成直接办理投标事宜的实质环节,实践中注册信息相同可能系多种原因造成。综上,被申请人仅以双方注册账号留存的联系人相同这一事实便认定串通投标并作出处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据此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办结后,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指导被申请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正与该案情况类似的行政复议案件20余件,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案涉企业均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据悉,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管,坚决遏制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对于促进民营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对“招投标”的监管必须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内,涉企行政执法更要恪守合法、适当原则,坚决杜绝以“监管”之名行“乱处罚”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