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sccaw@sina.com
主办: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四川法治报社
代表委员关注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建议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合规管理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1-25 09:58:15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发挥好破产审判职能,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在破产案件办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今年省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关注破产案件办理,提出“完善破产企业执行中止操作流程”“加大破产案件司法资源供给”“优化重建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库”等建议,旨在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从而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完善破产企业执行中止操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在实务中,破产管理人常基于对破产企业的尽调情况,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程序,并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寄送《解除保全申请书》《中止执行告知函》,批量申请解除保全和中止执行,其过程中难免出现法院反馈处理情况不及时、破产管理人不能统一获悉执行案件保全解除情况和执行中止情况等现象。针对这一问题,23日,省人大代表、省律协副监事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毅带来《关于完善破产企业执行中止操作流程的建议》。

  

  罗毅认为,出现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首先,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工作规范等关于破产程序中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的规定,主要都是原则性规定,不能为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在具体实务中的操作提供明确指引。“建议法院建立健全接受破产管理人文书回复制度,法院接收到破产管理人寄送的材料后理应通过其预留的联系方式,及时出具电子送达回执单,并将相关执行案件的法官信息、联系方式等一并告知破产管理人。”罗毅说。

  

  其次,目前仍未有明文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限内完成对相关财产的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建议法院内部以工作规范的形式,规定应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破产企业被执行资产的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该时限以5至8个工作日为宜。”罗毅说。

  

  最后,执行法院与破产管理人之间尚未建立良性沟通机制,破产管理人寄送《解除保全申请书》《中止执行告知函》等材料后无法及时从法院获得反馈。特别是法院在办理部分大型破产案件时,往往由一个法院的多名执行法官分别承办同一破产企业的多件执行案件,破产管理人与执行法官间的沟通成本较大。“法院与破产管理人之间应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如内部确定一名与破产管理人常态化联系的联系人,并公开其联系方式,定向负责接收文书、告知执行法官联系方式、确认解除保全及中止执行进度等工作,便于破产管理人统一了解信息。”罗毅建议。

  

  加大破产案件司法资源供给

  

  “目前,我省在破产案件的审理方面存在着司法资源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省政协委员、民建四川省委常委、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罗俊认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实际推动的主要参与方,破产管理人团队的建设是影响困境企业能否通过破产方式获得救助的重要因素,但目前我省破产管理人数量严重不足,且过分集中于部分头部破产管理人,不利于破产管理人的整体成长。此外,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法官严重不足,导致破产案件、破产重整案件立案难、结案难、存量案件堆积如山,新增案件无力推动。为此,罗俊提出多项建议。

  

  增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尤其是一级破产管理人队伍急需扩容,以适应经济发展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罗俊认为,可以参考经济发展程度相近区域,根据四川省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增加破产管理人名册内中介机构数量,壮大破产管理人队伍。

  

  根据全省范围内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平衡各市州范围内破产管理人在省高院名册内的比例。罗俊提出,要合理分配不同地区破产管理人名额,对经济总量占比较高地区,应配比名册内相适应比例的破产管理人机构数量。

  

  增加破产案件审理司法资源,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目前,困境企业无法及时得到司法救助、破产案件延期受理等情况时有发生。”罗俊分析认为,应增加破产法庭承办法官数量,不断提高破产管理人和法官的办案水平,使危困企业有病可医,有药可治。此外,罗俊还发现,在部分地区的破产管理人指定中,案件指定在不同级别中分布不均,提级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因此,他建议按照破产案件的规模,分级指定破产管理人,同时增加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协商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路径。

  

  优化重建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库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省各市州中院相继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库。但随着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增多,现有破产管理人库已经不能适应我省破产案件对破产管理人的需求。对此,省政协委员、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家荣建议,应对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库进行优化重建,并设置合理的入库条件,让每家中介机构都有机会公平参与全省破产管理人业务。

  

  张家荣认为,目前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备选库主要存在市场管理不统一,破产管理人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法院破产管理人库的入库条件不合理、库内外中介机构发生利益冲突等问题。

  

  因此,张家荣建议,由省高院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库,各地市州中院不再建立和保留破产管理人库。各地市州中院有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时,统一在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库中选任。

  

  “我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库应以中介机构为单位加入,并以中介机构的综合实力、专业能力、行业声誉、社会影响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张家荣表示,要设立合理的破产管理人库入库条件,让尽可能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有机会公平加入我省破产管理人库。同时进入破产管理人库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要实际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还需要具备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在接受省高院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证后,才能代表中介机构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

  

  张家荣建议,法院应对进入破产管理人库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绩效考评,并定期上报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库管理部门,作为其考核中介机构办理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依据。

  

  此外,张家荣还建议,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库负责部门定期对破产管理人库进行动态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及时吸纳进破产管理人库,对于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予以保留,在指派破产案件时,对于业绩优秀的中介机构在规模和数量上进行优先考虑,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予以淘汰出库,并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合规管理

  

  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对企业纾困、盘活存量资源、化解社会风险作出了贡献,破产管理人作用愈发突显,但破产管理人履职失范,破产案件办理质效有待提高的问题也开始显现。省政协委员、省政协农业农村委副主任、成都理工大学破产法中心主任刘宁表示,“突出表现为破产管理人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破产管理人履职失范、违法犯罪问题开始显现,破产案件办理质效还需提升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堵点,刘宁提出以下建议。

  

  优化破产管理人管理,实现优胜劣汰。对破产管理人进行案件存量比管理,对长期未结案件、积压案件比例较高的破产管理人,限制办理新案,暂停指定案件,敦促其消化积案;对破产管理人进行专业能力管理,对履职懈怠、拖延办案、能力欠缺的破产管理人,法院当换即换,或者增加指定其他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配强力量,快速推动案件办理进程。

  

  完善破产管理人考评,实现案件动态质效管理。对破产管理人进行案件质量动态管理,梳理案件重要节点和常见风险点,加强风险管控和办案质量管理。效率是破产案件的重要评价标准,但当前评价标准过于单一,多简单以结案时间作为评价标准。此外,多数法院采取破产管理人负面清单考核,但负面清单只能保证破产管理人“不出错”,无法鼓励破产管理人主动积极履职,比如破产管理人积极推进府院联动,参与接待群众等工作,当前考核无法体现其付出,建议对管理考核进行优化,鼓励破产管理人积极履职,勤勉尽责。

  

  专项整改,多管齐下规范破产管理人失职问题。采取法院抽查、破产管理人协会排查、破产管理人自查、第三方评查等方式,对破产管理人履职中的问题进行调查,发现梳理问题清单,专项整改。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规范、执业伦理培训。完善破产管理人惩罚机制,有违规违纪行为的,除法院处罚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还应对其进行处罚。对于清算公司,法院除了可以采取名册降级、除名等管理外,还可采取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引入合规管理,实施多方监督。对破产管理人履职进行合规管理,一是及时对履职失范问题进行识别、预防,降低履职失范风险,二是失范后进行合规整改,达到履职要求。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监管,提升人民法院监督实效,引入检察院对破产案件的民事监督,强化破产管理人协会、律师协会、行业协会多方监督,帮助破产管理人履职进一步规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周靖 刘文慧 徐婷婷


编辑:漆颖
四川长安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