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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代表委员建言献策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1-26 10:26:47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今年省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围绕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加强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充分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等多个热点话题提出建议,为夯实“基层之治”建言献策。

  

  强化行刑反向衔接 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为“行刑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司法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合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行刑衔接由过去强调刑罚渠道的单向衔接,逐步转为同步重视行刑反向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此也有具体要求。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反向衔接”这一概念,打开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新格局。

  

  省政协委员、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郭彦和省政协委员、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成都理工大学破产法中心主任刘宁经调研发现,目前我省行刑反向衔接配套细则不够完善,联动机制不够健全,办案人员能力素养有所欠缺,在实践中存在程序流转不畅、衔接效果不佳等问题。两位委员认为,亟需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准确及时向行政机关移送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推动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织密社会治理责任网,确保罚当其错、罚当其责。

  

  对此,郭彦、刘宁提出联合提案:建议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一是出台精细配套细则,规范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操作流程。行刑衔接中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整理分析实践问题,细化优化配套细则,以具体操作为导向,对于常见案件开展分类指导,就衔接流程、衔接质量评价标准等进行全面规范,重点回应司法实践中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是否可以反向移送等争议性问题。同时,增强检察意见书送达的规范性,突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法律严肃性与严谨性。

  

  二是搭建府检联动平台,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协作配合。构建“府检联动”机制,将行刑反向衔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督察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性互动。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标准认定、涉刑核查、案件移送、处理反馈、联席会议等制度建设,联合多部门制定常见犯罪案件行政处罚指引,服务保障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开展。同时,借助政务大数据建构行刑反向衔接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赋能挖掘发现不起诉案件中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未处罚的案件线索并移送处理,从而形成“行政检察+行政执法”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增强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是增强检察履职能力,提升行刑反向衔接社会治理质效。一方面,加强检察队伍的行政检察专业素能培养。在内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专题培训,可联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充实行政检察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储备,加强检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交流。引进具有丰富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学者等参与行政检察工作,帮助检察人员更加熟悉导向政策和本地行政执法现状,避免其发出的检察意见与行政执法尺度不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系统分析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针对一个行业或者领域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强化类案监督和大数据赋能,以检察意见、类案检察建议等形式,凝聚执法司法合力,促进堵漏建制、完善治理,防范行政监管问题多发,推动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社会治理延伸,将检察履职效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再上台阶。

  

  此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需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也可以提出司法建议、公安建议等,参照行刑衔接机制制度执行。

  

  加强矛盾纠纷诉源治理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

  

  诉源治理作为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司法质效的关键举措,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跃升的应有之义。加强诉源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四川、法治四川的重要内容。省人大代表、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才伟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强矛盾纠纷诉源治理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刘才伟认为,从解纷规律看,解纷时点越靠前,其难度越小、成本越低、收益越高。因此,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以最大限度实现治理效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势在必行。他说,近年来,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诉源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诉源治理大格局不健全、整体效能不高、治理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为此,刘才伟建议,加快建设我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从省级层面将万人起诉变化率等指标纳入社会治理考核体系,构建诉源治理大格局,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加强指导 充分发挥小区业委会作用

  

  随着城市建设的完善和老旧小区改造、城镇化的推进,城市居民购买商品房、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在这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中,物管公司与业主也常产生矛盾。因此,《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均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作出有关规定。省人大代表、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颖一直对物业管理问题颇为关注,她从充分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的角度提出建议,呼吁让小区业主成为基层治理中坚力量。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相对偏低、基层治理意识有待提升,物管公司服务意识有待增强、物管公司与建设单位关系并未泾渭分明等问题仍然较为普遍。”罗颖分析道。

  

  就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相对偏低这一问题而言,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未详细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流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此进行了完善补充,如规定了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大会的设立主体、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和筹备组人员等内容。

  

  “但在实践中,因物管公司处于强势地位,部分业主的基层治理意识缺位,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单位没有相应流程等因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缺乏指导、不够顺畅,甚至出现小区没有顺利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这就导致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解决,促使矛盾升级。”罗颖说。

  

  因此,罗颖建议,加强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指导,充分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首先,建议住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进行指导,加快推进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同时,也要对已成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何行使权利义务加强指导,使业主能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成为基层治理的中坚力量。其次,小区的管理权应由业主来行使而非物管公司,应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选择物管公司,回归市场规则。再次,要指导物管公司加强服务意识,充分服务业主。最后,应充分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健全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协调和调解机制,以便缓解矛盾,促进双方和谐共处。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周靖 李欣璐 夏菲妮


编辑: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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