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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代表委员展开热议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1-26 10:32:4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如何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代表委员展开热议


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好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如何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今年省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围绕加强省内国际仲裁机构建设、制定四川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制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指引等展开热议。

  

  加强省内国际仲裁机构建设

  

  经调研发现,我省营商环境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我国经济正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叠加外部国际环境发生改变,导致供应链产业链风险增加,我省部分企业遇到困难。二是我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未能往精细化、高质量方向发展,对比上海、深圳等沿海地区,我省涉外法治人才存在基数不大、质量不高的特点。三是我省没能发挥好成都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为此,省政协委员、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少杰提出三点建议。

  

  进一步拓宽政企间沟通渠道,推动政企沟通制度化、常态化。首先,通过建立省级政企沟通平台,企业可以及时向相关领导反馈市场的最新动向及企业对营商环境提出的意见建议,针对企业反馈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政府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其次,建立领导干部定期走访企业的制度,通过与企业家的谈心谈话,切实为企业纾难解困,推进联系服务企业常态化。建议通过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对我省各市的营商环境进行调查评估,建立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形成年度营商环境报告,推动问题整改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与高校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加强与律所、企业的交流互动。例如在高校的法学院设立法学实验班,从校园里开始培养涉外法律行业的人才,通过经验丰富的涉外法律执业者的亲身教学,再由律所提供涉外法律方面的实践岗位,让法学生可以积累实务经验及培养业务能力。同时,高校可以与律所、法律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实践性的课程培训,邀请专家授课,向学生、从业者及企业开放,搭建一个可以交流经验的学习互动平台。课程主题可以讲授最新涉外法律知识,也可以侧重就涉外法律某一专题进行深入教学,如数据安全、合规、投资并购等方面。

  

  加强省内国际仲裁机构建设,强调在人才、制度方面创新,与国际接轨。一方面加强树立中国境内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在中国企业海外利益受损时也能够减少维权成本。在国际仲裁机构建设上,在培养本土国际仲裁人才的同时,也应考虑吸纳境外了解中国法律的人才从事相关工作,这有助于在较短时间内使得本地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单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同时,可以拓展国际组织和世界知名仲裁机构与本地国际仲裁机构的合作渠道,为四川仲裁调解机构开展交流合作提供便利。

  

  制定四川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立法是稳定预期、提振信心的关键一招。在今年的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带来了一份关于制定四川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议案。

  

  “民营经济发展要解决两件事情:一是保护产权,二是打破垄断。”曾文忠分析,要做到对民营企业非禁即入,这是激活民营资本的重要前提,要有一整套法律制度来保护经营权和企业财产权,“法律的稳定性、长期性和执行力要比政策更强,因此,有必要将一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好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目前,浙江、黑龙江、广东、山西等地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曾文忠认为,四川有必要借鉴浙江、广东、山西等地的经验,制定出台《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规范、引导、促进、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安心、放心,提振四川企业和企业家的信心,进一步构建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

  

  就《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内容,曾文忠提出了“确立平等原则”“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建立民营经济组织信贷激励机制”等16条建议。

  

  要确立平等原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设置歧视性条件。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

  

  明确政府部门职责。由省、市、区(县)各级政府牵头建立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发挥政府和民营经济组织间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适应民营经济组织发展需要的服务载体和机制,反映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指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其保护性条款散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中,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司法实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多,创新性企业对加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呼声和期待日益增加。

  

  如何依法加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23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代表、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凊,她提出了关于加快制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指引的建议。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理无疑是一个难点。有规范不够明确、侦办难、周期长、权利人负担重等问题,加之办案机关对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刑民衔接、立案与管辖等法律认识还不尽统一,严重影响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质量、效率与效果。”李凊分析道。

  

  李凊建议,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牵头,邀请法检公单位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及企业代表,共同调研、探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争点难点及解决思路,走访国家重点企业听取需求,充分吸收司法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形成的工作经验。

  

  “在此基础上,三部门应共同会商制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明确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具体要求,细化认定商业秘密的内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共同犯罪的要件。同时,应对技术鉴定程序及要求、事实查明方式、鉴定意见的审查,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和公安机关侦查的受理条件、立案审查标准、案件管辖、刑民交叉等多方面内容予以细化规定。”李凊说。

  

  在积极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制”试点成果方面,要持续深化“双报制”在全省检察机关的落实,加强检察机关与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帮助被侵害企业构建多层次商业秘密救济途径。

  

  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队伍建设力度方面,因侦办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办案周期长、协调难度大,李凊建议,集中全省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骨干能手,组建知识产权犯罪侦查联动机制,对侵犯商业秘密等疑难犯罪案件开展集中会商,明确“诊断”意见,研明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合力攻坚克难。

  

  在建立重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联合执法、联合督办机制方面,李凊建议,推动重点地市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联合执法中心,紧密协同市场监管、版权等行政监管部门,开展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线索集中研判,组织联合打击行动,实践探索行刑共治路径。同时,会同检察机关对全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疑难复杂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加大指导力度,及时解决侦查、诉讼难题。

  

  在建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警务联络制度方面,李凊建议,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云警务室”作用,指导企业主动加强商业秘密的事前防范(预防)、事后追究(维权)工作,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予以宣传,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示。

  

  “以法治手段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源头治理和协同共治,能最大限度减少商业秘密领域违法犯罪对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创新带来的损害,维护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李凊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周靖 李欣璐 夏菲妮


编辑: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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