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礼”,作为中国传统嫁娶礼仪,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互相攀比现象层出不穷,同时涉及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高价彩礼”成为社会治理的一大痛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声落地,即将在今年2月1日施行。
1月24日,省政协委员、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毛柏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她经调研发现,我省由于各地市州发展差异、地方风俗和民族习惯不同,涉及什么是彩礼、彩礼的范围及彩礼的返还条件和比例等具体问题,多由审案法官自由裁量权,导致各地基层法院部分裁判结果相差甚远,从而导致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因此,省高院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彩礼的返还规则,尤其是彩礼的返还条件和比例。
毛柏秀提出,彩礼纠纷有时还涉及以婚姻骗财的刑事案件,有必要明确婚恋诈骗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在实践中的界限不能简单以是否有结婚意愿作为区分标准,因为有的情况即使当事人有结婚意愿,也可能借机索取财物,且结婚意愿作为主观因素在诉讼中亦需要客观事实证明,实践中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有意见提出,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司法机关在办理婚恋型诈骗案件时,犯罪事实往往夹杂着大量的民事行为,给司法机关在认定该行为性质上增加了难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如何准确处理婚恋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明确的裁判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些或属于男女双方的民事行为而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这对当事人是不公的;或将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达不到本应起到的惩戒作用。
因此,毛柏秀建议,省高院应编发指导性案例,并制定彩礼纠纷案件审判业务指南文件进行审判指导,还可以在全省相对落后地区采用巡回法庭,在治理“高价彩礼”问题上,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李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