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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被AI重构 司法如何应对?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5-04-25 10:23:34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解读嘉宾


  ●成都互联网法庭庭长 吴婷


  ●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四级高级法官 彭婉蝶


  ●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王敏


  “AI生成内容作为证据,法庭如何验证其真实性与未被篡改?”“算法生成的发明该归谁所有?”随着ChatGPT、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爆发式发展,AI创作的文字、图像、音乐甚至专利发明不断涌现,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成都互联网法庭庭长吴婷、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四级高级法官彭婉蝶、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王敏做客四川法治报法治会客厅,详解司法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知识产权重构,以及司法如何护航前沿科技创新。


  用AI制作的内容权益到底归谁?


  2024年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发布的“2024数字版权保护与发展年度关键词”中,“AI大模型语料训练版权挑战”居八大关键词中的第三位。


  随着以DeepSeek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大数据模型的普及与广泛应用,生成式AI之下的版权之问成为出版行业关注的焦点。


  2024年4月23日,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审,法院判决配音师胜诉,AI 开发者使用配音师声音、开发涉案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构成侵权。


  近日,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也再次进入大众视野,这是法院对于AI绘画软件使用者生成图片享有著作权的首次认可。当AI绘画、写作、视频生成技术日渐普及,我们不禁要问:用AI制作的内容权益到底归谁?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回归到著作权法的规定来判断。”彭婉蝶说道,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认定AI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作品,核心在于认定AI生成的内容是否符合作品的定义。这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查明AI模型的技术原理,了解使用人在其中的创作空间,以及生成的内容是否体现使用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个案判断。


  王敏补充道,人工智能模型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以生成式AI为例,AI 开发者的行为及作用主要体现在研发和开发新的AI算法、模型与技术,构建完整的AI系统,并对AI模型进行训练,开发实现客户目的的应用程序等,其作用主要体现在AI技术本身。创作者主要是使用AI技术,其作用主要体现在生成内容过程中的提示词选择、生成结果调整等。因此,在考量创作者、AI 开发者的权益时,要根据诉争的具体客体、独创性智力投入的主体等多种因素来判断权益主体及其权利边界。


  公开数据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2023年年底,国内4名画师起诉小红书AppAI模型数据库侵权的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正式立案,这也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训练数据集侵权首批案件。


  几个月过去,以原创图片“投喂”AI创作是否侵权的讨论尚未有定论,以AI模型创作的作品版权归属问题近日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有AI创作者声称,360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自己模型生成的图片进行重绘,并在公开场合发表使用,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是未经许可的盗用,严重影响和侵犯了他的权益。


  而360集团副总裁梁志辉则回应,AI生成内容权利归属及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在法律上还很模糊:“你用来训练模型的图片都有版权吗?那么模型的版权归属,模型生图的版权归属,又如何界定呢?版权不开放,AIGC很难发展起来。”


  2023年,谷歌公司更新了其隐私政策,允许使用互联网上的公共数据来训练旗下的AI模型。这一举措引发了大量关于版权和隐私的争议。谷歌表示,他们可以通过收集网络上的公开信息或来自其他公共来源的数据,来帮助训练谷歌的AI模型,并打造更完整的自家AI产品,包括谷歌翻译、聊天机器人Bard和Cloud AI功能。


  在AI大数据模型训练中,涉及大量使用绘画、音乐、小说等数据内容,这些数据的采集是否侵害数据来源者的知识产权?


  “AI训练使用公开数据是否侵害数据来源者的知识产权权利,是当前广受关注并讨论较为热烈的问题之一。”对此,王敏也在思考着,当前我国法律尚未作出明文规定,法律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目前也没有形成一致性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应当区分训练端、生成端分而论之,为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当对训练端进行侵权责任豁免,着重判断生成端所输出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有的观点认为,应当考量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考量训练行为是否会构成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是否会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对此,吴婷也表达了看法,“虽然数据来源者对于已经公开的数据容忍他人合法收集、利用,但不能简单的认为公开数据可以被任意获取,并非所有对公开数据的抓取行为都是合法合规的。即便是对于未设置访问权限的公开数据的抓取,也需要结合数据数量、价值以及后续使用行为对原数据的实质性替代等因素对使用行为的正当性进行综合判断。”


  当AI生成内容作为证据,如何验证真假?


  在谈到AI生成内容作为证据,法庭如何验证其真实性时,彭婉蝶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持续迭代发展,利用真假难辨的AI生成内容伪造恶搞、编造新闻、钓鱼诈骗等现象初步显现,AI内容真假难辨的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AI生成内容作为证据还没有专门的认定规则,实践中参照电子数据进行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技术效验的方式进行鉴真。”吴婷说道,在合法性审查时,可参考电子证据取证主体、程序、手段、对象及形式合法的要求和标准。AI生成内容虽然具有数据性的特征,但智能生产性及表现形态多样性却区别于一般的电子数据,要根据案件审理的情况,借助专家进行标准化解释。


  “法庭主要是从可靠性和完整性两个方面来认定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彭婉蝶表示,主要考量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的软件、硬件环境是否可靠、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具备防止出错的监测手段,以及证据是否被完整的保存、传输、提取。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区块链存证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存证方式,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得到广泛的运用。经过验证的存证内容,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以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在创新与保护之间,法院如何破题?


  在数字经济与科技创新迅猛发展的今天,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课题。


  去年底,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马栏山法庭就曾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这起全国首例利用“AI产品”提供盗版影视作品链接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某知名互联网企业开发了一款AI产品,产品界面跳动着用户指令:“我要看《长安十二时辰》”。短短几秒后,精心筛选的答案跃然屏上,并优先展示了六条链接,这些链接多数都是盗版资源网站。当AI技术用错了地方,竟成了盗版的“搬运工”。该案涉及科技创新的前沿领域,一旦作出判决将产生示范效应,对人工智能行业生态造成影响。


  鉴于本案系涉及人工智能领域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业界普遍共识,以及技术可行性等关键因素,针对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体系,向某科技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强调需加强对“AI智能搜索”所生成内容中可能存在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审查与管理,并要求其建立健全针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投诉与举报机制,以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该案做到既“案结”又“事了”,对于推进人工智能领域行业治理,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积极探索与创新实践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最高法将“人工智能发展的司法应对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问题研究”列为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审理人工智能相关案件,积极探索相关裁判规则。2024年12月,最高法印发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提到,完善涉网络侵权、人工智能、算法和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等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今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水平,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推动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法院也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推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记者手记


  AI的崛起既是挑战,也是推动法律进步的契机。技术无罪,关键在如何规范使用。人工智能不能只是简单地代替人工,更应遵守规则、建立健康有序的AI应用生态。技术的浪潮不可阻挡,法律的智慧可以为其划定航道。唯有在创新与秩序之间找到平衡,才能让AI真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创新之路才能更加行稳致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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