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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新时期·新时代: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发展历程研究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1-11-15 16:07:38 】 【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新中国·新时期·新时代:坚持我国宗教

中国化的发展历程研究

何虎生 胡竞方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宗教“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我国宗教中国化也走过了新中国、新时期,迎来了新时代。

一、新中国: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我国宗教割断了与旧社会、旧时代、旧制度的联系,建立了新的宗教制度,走上了与新中国、新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这既是我国宗教进一步中国化的逻辑起点,也是我国宗教中国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保证。

(一)割裂: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影响,割断宗教与旧社会、旧时代、旧制度的联系,这是宗教在新中国不断中国化的必要前提。

肃清宗教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清除旧中国宗教的殖民性。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天主教中外国教士几乎占一半,基督教外国教士占百分之十七,天主教徒约三百万人,基督教徒七十万人。他们与帝国主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明显的“洋教”特征,不仅是其侵略中国的文化堡垒,也是其进行政治活动的重要据点,“各地基督教、天主教中发现混进有帝国主义的间谍,他们有帝国主义的国际背景”。他们中的反动势力不甘心在中国的失败,“在全国平定以后,他们也还会以各种方式从事破坏和捣乱,他们将每日每时企图在中国复辟”,危及社会稳定和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影响新政权的巩固。一方面,在人民政府帮助下,宗教界驱逐外国传教士,留下的在教会内也不得掌有权力,不再聘请他们到中国来任职。到1953年12月,基督教外国神职人员几乎完全出境,天主教中的外国传教士由1949年的5500人减到300人左右。另一方面,1950年12月,中央要求“政府应计划并协助人民使现有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和宗教团体实行完全自办”。1953年底,除秘密津贴外,外国津贴基本断绝,教会学校、医院及救济机关几乎全部接办。中国天主教、基督教通过割断与帝国主义和外国差会的联系,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和“自治”“自传”“自养”,割除了旧中国宗教的殖民性,这是其在新中国不断中国化的根本保证和逻辑起点。

肃清宗教中的封建主义势力,割除旧中国宗教的封建性。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封建性明显,佛道教拥有大量的土地,具有大地主特征。藏传佛教宗教界上层也是封建领主,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回族宗教制度中的封建性的剥削、压迫,是一种保守落后的东西,并且成了回族发展中的一个绊脚石”。有的宗教势力还公开与新生的人民政权对抗,如佛道教界有人参与反动会道门,伊斯兰教个别人武装叛乱,达赖集团叛乱。这都对新生政权的巩固、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布没收寺庙、宫观、清真寺除自养外的土地、山林、牧场,分配给农牧民。西藏叛乱平息后,将宗教界上层的财产、牧场分配给农奴,这就在经济上割断了佛道教和伊斯兰教与封建主义的联系,清除了其封建的经济基础。新生的人民政权还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坚决打击和镇压反动会道门的破坏活动,严厉打击西北个别地区的叛乱活动,果断平息了达赖集团的武装叛乱,在政治上给予宗教界反动势力以毁灭性打击,清除了其封建的政治基础。脱胎于旧时代的中国宗教,随着封建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的清除,他们也只能与新中国和新生的人民政权合作,为我国进行宗教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中国宗教中国化打下了经济和政治基础。

重树自尊自信,中国宗教呈现新气象。第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成为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不管是唯物论者,还是唯心论者,大家一样地能够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都是为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这使宗教界普遍产生了乐观、希望的情绪。第二,宗教内部结束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造成的隔阂,开始了密切的往来,呈现团结的气象,基督教内部开始举行联合的冬令会、夏令会,1950年7月在基督教宣言发给1000多位基督教负责人两个月后收到1500多份签名,基督教宗教制度改革倡议得到热烈响应。第三,宗教刊物正常发行,宗教人才有了培养渠道。《现代佛学》《中国穆斯林》《天风》供给各地信徒阅读,扩大了爱国思想宣传阵地。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北京燕京协和神学院和其他宗教教育机构也相继成立,各地选拔青年教徒等集中学习,培养一批爱国爱教的人才,为宗教中国化奠定了人才基础。

(二)重构:整合宗教界的改革力量,建立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制度,掌握中国宗教的主动权,这是新中国宗教中国化的制度保证。

区别对待,整合宗教界的改革力量。信教群众、宗教领袖和宗教团体是宗教发挥作用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是实现宗教制度改革的主要力量,新宗教制度的建立,主要依靠三者的努力和互动。新中国成立初期,宗教界中“反动分子是少数”,是可以合作的,但党同他们的团结合作是审慎而有步骤的,“先做好与人民有联系的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的统战工作,尽量争取他们赞助土改,至少保持中立。先搞好这一层,然后去发动群众,不要把这两个步骤颠倒过来实行”。这有助于宗教制度改革从宗教内部的自我革新转向一场群众性运动。然而,单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发动这场革新的,宗教团体的必要性在此凸显出来,1954年8月“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957年8月“中国天主教友爱国会”相继成立,中国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全国性组织也随之成立。信教群众、宗教领袖和宗教团体的力量得到整合,宗教制度改革从单一的宗教革新走向一种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的社会改革运动。

逐步突破,完成宗教制度改革。从旧中国脱胎来的宗教,印有旧时代的烙印,如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内部都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封建的政治、经济压迫严重,甚至有人身依附关系;天主教除了圣统制外,内部等级森严,教区之间矛盾重重;基督教接受外国差会补贴,教派林立等。在党和政府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的努力下,宗教制度改革由上而下开展起来。第一,关于改革的基本方针,涉及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让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宗教问题,拥护新生的政权,培养爱国民主精神,参与国家的建设,例如基督教改革的基本方针就是反帝爱国,实现自治自养自传。第二,关于改革的基本内容,涉及改革什么的问题,要对旧宗教制度进行辨别,对宗教自身和社会发展妨害大的必须要改,有的可改可不改,有的不需要改,如回民吃不吃猪肉的问题。第三,关于改革的方法,主要是采取和平的方法,在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带领下,号召信教群众参与到改革中来,通过说服教育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改革那些必须改的制度。经过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宗教中旧的等级制度、陈规陋习得到了改革,建立适合中国信徒的制度、典章和仪式等。我国宗教界获得了新生,中国宗教的思想面貌、政治状况和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宗教。江泽民指出,“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章立制,掌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第一,宗教界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健全的主要标志是要有百分之七八十教徒群众赞成,并建立包括爱国分子、中间分子、落后分子的广泛统一战线”,以爱国宗教界人士为核心,开展工作。同时,各教对其教规教义做出了有益于国家、社会和信教群众的阐释,并不断调整和改变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问题。第二,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各级宗教工作机构。在党内由统战部门主管,在宣传、外交、公安、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加以协助。政府内建立健全宗教事务处,尤其是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调查研究国内外宗教情况,指导各省市的宗教工作,对重大的宗教问题,如对重大宗教活动,认真研究,积极应对,有效解决。这样各宗教就成为我国宗教徒自主自办的事业,中国宗教的主动权掌握在中国人自己手中,党和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三)调适:在社会变革中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党和政府团结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其中开展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他们参与政治运动。

团结合作,不断扩大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195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指出,“必须积极争取知识分子、工商业界、宗教界、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在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的基础上将他们团结起来,吸引他们参加人民革命斗争(包括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在内)和适当工作,并加以教育”。一方面,党和政府主动团结宗教界的多数,新政协中,宗教界人士就有吴耀宗等8人。周恩来指出:“我们对宗教界民主人士是以他们的民主人士身份去联合的。允许宗教信仰自由是一件事,邀请宗教界民主人士参加政协或各界代表会是另一件事,后者是以政治为标准的,不管他是牧师还是和尚”。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的执政基础。另一方面,宗教界自身团结合作,主动进行革命,融入到新社会中去。在宗教界内部发起民族民主觉醒运动,宗教界人士通过自我批评,检讨和整理自己的工作和组织,清算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关系。例如,基督教内部开展了控诉运动,“据不完全统计,1951年全国一百三十三个城市的基督教教会及团体举行了规模较大的控诉会二百二十八次”,揭露帝国主义假借宗教外衣犯下的种种罪行,清除其影响。中国宗教逐步成了中国信教群众自己的宗教事业,得以在新社会继续存在,成为与新中国逐步适应的宗教。

加强教育,开展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强调,宗教问题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进而强调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思想问题、信仰问题,而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法”“强制的方法”。第一,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宪法及有关政策法令的学习,加强爱国守法教育。例如,举办短期学习班、座谈会及其他专门问题的学习;又如结合国际国内重大政治事件,对他们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培养爱国积极分子,引导他们主动向党和政府靠拢,并主动团结其他信教群众共同进步。第二,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召开各种会议,各教围绕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反帝、爱国、守法,宗教政策问题等进行学习和辩论,明辨是非,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党同宗教界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不断巩固,这是新中国宗教中国化的政治保证。

积极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宗教活动要有益于新中国、新社会,“宗教界(包括基督教青年会在内)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各宗教之间和各教派之间就应该加强团结,联合起来,研究怎样服务于中国人民”。首先, 发动信教群众,组织教徒参加各种运动和社会活动,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等,在运动中让信教群众接受教育,更加拥护新中国和中国共产党,投身新中国事业。在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清除了隐藏在宗教内部的反革命分子,毛泽东指出,在宗教界清出来的应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除十分之一二处决外都应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才能分化和瓦解敌人,有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势力;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有利于国家的生产 建设”。在抗美援朝运动中, 宗教界掀起反对美帝国主义运动,捐钱捐物,游行示威,支援战争,对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其次,宗教组织兴办的各种公益事业、生产事业,如参加互助合作,参与工矿的增产节约运动等,服务于社会和群众,成为新中国建设的组成部分。1950年9月,基督教界表示,在一般工作方面要注重“劳动生产、认识时代、文娱活动、识字教育、医药卫生、儿童保育等为人民服务的工作”。1958年夏天起,全国各地广泛组织宗教职业者参加了工农业生产劳动。通过参与新中国建设事业,信教群众感受到了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的蓬勃生机与美好前景,真心拥护党的领导,为中国宗教进一步中国化奠定了实践基础。

宗教在新中国如何长期存在,成为这一时期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核心命题。其基本逻辑在于宗教的割裂、重构和调适,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影响是前提,建立新的适应新中国的宗教制度是根本,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服务是目标,最终指向就是能够使宗教及信教群众在政治上认同党的领导和人民政府的管理。如果将割裂比为脱胎,那么重构和调适就是换骨和新生,为我国宗教中国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制度基础、政策基础和实践基础。

二、新时期:党和政府明确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探索宗教在中国 存在的方式问题,发挥宗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指明了宗教中国化的方向。

(一)稳定:重新认识宗教问题,制定宗教政策,实现党的宗教工作和宗教领域的拨乱反正,促使宗教正常存续,这是宗教在新时期不断中国化的前提条件。

摒弃“左”的认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文革”期间,党的宗教理论被歪曲,不少宗教界人士遭到迫害,宗教活动场所受到冲击,宗教工作机构和各宗教爱国组织全面瘫痪,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落实,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不到保障。1978年10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统战部《关于当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两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提出要“认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正当宗教生活,开放少量寺庙教堂。杜绝秘密的地下宗教活动”,并将其视为重要的政策性问题。1979年9月,《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中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正确处理群众宗教信仰的一项根本政策”,表明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权,宗教信仰活动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新时期,党和政府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是尊重和保护我国人权、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地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为宗教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必要基础,也为宗教中国化在新时期继续推进提供了重要前提。

明确基本观点政策,为我国宗教中国化指明方向。为统一全党和全社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1982年3月,中央下发了19号文件,指出宗教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其消亡要遵循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征,明确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长期政策的重要地位,全面、完整地阐释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涵、外延、实质、目的,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两个方面结合到一起,提出了落实宗教政策的许多具体部署,统一了全党和全社会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写进了1982年宪法,进一步推动了其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明确了关于宗教问题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为宗教中国化奠定了理论和政策基础、指明了发展方向。

实现拨乱反正,宗教重新回到正常轨道。1979年2月,中央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部门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取得的成绩,为统战和宗教工作部门摘掉了“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帽子,恢复了各级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机构,逐步实现了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党和政府逐步实现了宗教领域的拨乱反正。第一,对宗教界人士给予了公正评价,1979年6月,邓小平明确了“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第二,复查、平反宗教界冤假错案的工作稳步进行,“文革”中遭到错误迫害的宗教界爱国人士获得平反、恢复名誉,为原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喜饶嘉措平反昭雪,补开追悼会,肯定他为促进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事业所做出的贡献。第三,宗教团体房产政策得到落实,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得以修缮、恢复和开放,“截止1989年底,经各级政府正式批准恢复开放的寺观庙堂达4万余处”。第四,1980年起,各宗教团体的全国性会议先后召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中国佛教协会等陆续恢复正常活动,发挥应有作用。第五,一些宗教院校开始复课、招生,培养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1980年12月,停办14年之久的中国佛学院恢复办学。宗教领域的拨乱反正,使我国宗教回到了正常的发展轨道,为宗教中国化创造了稳定良好的环境。

(二)团结:把握宗教问题的基本特点,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为实现新时期宗教中国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重新认识宗教基本特点,对宗教性质有了新的判断。第一,宗教最根本的特点是其存在的长期性。江泽民指出,“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要解决宗教问题,不能就宗教论宗教,必须搞好经济建设,必须提高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第二,宗教是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往往构成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江泽民强调,“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是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要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团结、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充分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宗教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多方面的历史和现实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复杂性。宗教问题不仅具有复杂国内外形势带来的背景的复杂性,还具有两重性的社会作用,做好宗教工作,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不断探索实践,明确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1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首次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等作为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进行系统论述,并在次年写入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框架由此确立,这是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理论的集中体现,涵盖了党的宗教政策和党的宗教工作的主要方面。其中,“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宗教工作思路一脉相承,但又在许多方面丰富和发展了原有内涵;“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在新时期对如何认识和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创造性回答。在新时期的探索中,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逐步萌芽、成型直至确立,是党始终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不断进行理论发展的结果,是制定具体宗教政策的重要依据,为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推进宗教中国化提供了重要遵循。

解决突出问题,抵制宗教渗透、遏制分裂倾向。江泽民指出,“长期以来,国际敌对势力一直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作为遏制或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和他们所不喜欢的国家的重要手段。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过程中,国际敌对势力就利用了宗教。冷战结束以后,国际敌对势力也加紧利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面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的渗透,以及宗教领域出现的“逆中国化”倾向,一方面,必须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独立自主自办,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这样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才能够接受爱国宗教组织的领导,宗教事业才能成为广大信教群众自己的事业,不受境外势力支配。另一方面,必须始终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原则,坚决制止非法传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打击宗教极端分子假借藏传佛教、伊斯兰教等的名义进行的分裂活动,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政策法制教育,粉碎境外敌对势力“西化”“分化”中国的图谋。新时期宗教领域抵御渗透、遏制分裂的实践,巩固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一定程度上为宗教中国化扫清了障碍。

(三)服务:在法律保障下,党和政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坚持法治化道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第一,宗教工作干部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运用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各种矛盾,这是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关键,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第二,树立宗教工作法治思维,深入分析宗教事务在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善用法治思维想问题、做判断、出措施,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宗教工作。第三,完善宗教立法,构建多个层次法律规范在内的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框架,坚持以宪法为统领,《宗教事务条例》为主干,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为补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宗教中国化提供制度性保障。

明确实践路径,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政治领域,宗教问题与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息息相关。宗教界人士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基本原则,坚决反对“三股势力”,抵御各种形式的渗透,在促进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例如伊斯兰教界人士在乌鲁木齐“7·5”事件中,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工作,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为平息暴力恐怖活动贡献了力量。在经济领域,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一样,都是可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力量,可以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做出积极贡献。在社会领域,我国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救灾、养老、支教、义诊等多种活动中贡献了力量,促进了社会和谐。如2008年汶川地震中,宗教界为灾区募集资金和物资,举办祈福祈祷仪式。在文化领域,我国每个宗教都有自身独特的文化内涵,但又与中华文化密不可分。宗教建筑、宗教音乐、宗教美术、宗教习俗等等都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宗教界可以“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夯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伦理基础”。此外,宗教文化交流可以带动国际文化交流,既有利于展示我国宗教界的风采,宣传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我国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取得的成果,也有利于促进我国文化和世界文化的繁荣发展。如由我国宗教界主办的多届世界佛教论坛、国际道德经论坛等国际性论坛,传播了构建和谐社会、共建和谐世界的中国声音。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宗教中国化不断走向深入的重要实践路径。

把握价值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宗教关系。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且必须处理好的重大关系。2006年7月,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大关系之一,强调“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关系”,要求“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初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宗教关系所必须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的几大关系。我国各宗教积极发掘自身宗教文化中有关社会和谐的内容,并进行新的阐发,例如佛教界将“六和敬”教义发展为“人心和善、家庭和乐、人际和顺、社会和睦、文明和谐、世界和平”的“新六和”理念,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从2009年开始,以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有序、教风端正、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服务社会为标准的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起来,促进了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也是构建和谐宗教关系的重要实践。将来自各行各业的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形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合力,是党充分调动宗教方面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途径。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新时期以来中国宗教中国化的核心命题。按照这个方向,对全社会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育,在正确认识宗教问题的基础上,通过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两个主要措施,逐步实现宗教关系和谐。这是党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实际相结合的重要理论创新,是独具特色的中国经验,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可能性,对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相互关系问题做出了回答,为党应对新时期宗教中国化的实际问题指明了方向。

三、新时代: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引导宗教界 找准定位,将其纳入国家治理范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治理格局, 不断推进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既是我国宗教中国化在新时代的发展趋向,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一)定位:宗教问题事关全局,宗教工作特别重要,中国宗教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重性,注意发挥积极作用,规避消极因素,指出宗教在当代中国具有十分明显的文化性。

宗教问题具有重要性,宗教工作事关全局。2016年4月,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会反映到国家安全、政治稳定上来,处理不好或者处理不及时,就有可能影响到宗教中国化的进程,影响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顺利进行。要在思想上区分宗教问题的矛盾性质,全面认识宗教因素在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地位。处理好宗教中国化过程中党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是宗教中国化的根本保障,而宗教界积极主动和自觉努力是宗教中国化的内在动力,统揽性的要求还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要全面认识和把握宗教的社会作用。宗教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重性,是一种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宗教也在发生着极其深刻的变迁,不稳定不确定性日益突出,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宗教对人们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影响愈加深刻,过去民众烧香拜佛多半是为了求子、求财、求功名、求平安等出于功利主义的世俗目的,而当前有人把宗教信仰当作精神寄托和行为准则,关注这种信仰背后的诉求变化更有助于窥见事物变化的本质。二是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中国进行的渗透活动不断加剧。西方国家往往把宗教作为维护其强权、干涉他国内政的重要工具,如今他们的进攻态势更加明显、手段更加隐蔽。近期,美国有关方面通过编造不实报道,炒作中国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以“宗教自由”为幌子污蔑中国政府迫害宗教信仰自由,攻击中国宗教政策。2019年9月11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审议通过“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对新疆的人权状况和中国政府治疆政策进行歪曲抹黑和无端指责,粗暴干涉中国内政。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面对的挑战更加严峻,肩负的任务更加繁重,对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要求更加迫切。

宗教在当代中国的关键定位是文化。宗教的社会作用不是一成不变的,要用发展的观点来认识问题,“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党要把宗教问题置于人的信仰和精神诉求、世界宗教和文化发展、国内改革和开放进程的大势背景中来考量。宗教在当代中国的最主要定位,即宗教是一种文化,而文化的影响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一方面,宗教信仰的背后是大量信教群众,群众的需求是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源。就需求层次而言,新中国解决的是生存发展需求,新时期解决的是物质发展需求,新时代要更加关注人民的精神发展需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此,要在全社会加强中华文化、中华传统美德宣传教育,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另一方面,宗教中国化要求宗教界自觉处理好宗教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关系。中国宗教应该同中国文化和国情特点相融合,不应以国外的东西、西方的价值观为标准。中国宗教要积极实现由“宗教在中国”向“中国宗教”的主体性认识及转化,主动坚持“中国化”的正确方向,自觉抵制“去中国化”“化中国”“逆中国化”的错误倾向。

(二)完善:巩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制度,优化中国特色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治理新格局。

巩固和发展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制度。“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就是要加强对宗教工作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最大限度地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第一,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党领导宗教界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做到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坚定不移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者、维护者和捍卫者。第二,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完善宗教工作体制机制,2016年4月,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督查”。第三,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思想领导,共产党员要遵守不能信教的政治纪律,共产党员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共产党员有着宣传科学无神论和反对封建迷信的义务,共产党员还要坚决反对非法宗教活动和一切邪教。确保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制度。首先,完善宗教团体的组织制度,例如,佛道教的寺庙宫观民主管理制度、伊斯兰教的清真寺管理制度、天主教的天主教代表会议制度以及基督教的协会体制等等,这是我国宗教的基本组织制度,是宗教制度的基础,也是宗教正常运行的根本,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其次,建立健全宗教团体内部各项制度。一方面,遵守法律法规,这是宗教组织运行的基本遵循。2017年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完善了宗教事务的相关制度。以其为主干,相关配套规章也不断完善,如《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这为规范和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健全协会章程,这是宗教组织运行的主要依据。章程规定了协会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内容,这为全国约5500个宗教团体30提供了引导和规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协会章程的指导下,各宗教组织还围绕信仰建设、教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等,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围绕宗教团体组织体制和管理制度两个基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制度的基本架构得以在新时代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提供新时代的宗教制度保证。

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治理制度。一方面党和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的顶层设计作用至关重要,在宗教工作发挥引领、规划、指导、督查作用。统战部门负起牵头协调责任,宗教工作部门担负起依法管理责任,公安、国安、民政、民族等各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宗教工作。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引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相互交流、彼此借鉴和共同促进的重要平台,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如建立《国家宗教事务局领导班子与全国性宗教团体驻会领导班子集体谈心谈话制度》,制定《关于加强全国性宗教团体中工作人员管理的意见》,指导宗教团体建立民主议事、集体决策制度,规范全国性宗教团体班子建设和人事管理;又如出台《关于加强网络宗教事务管理的意见》,召开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座谈会,以落实《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抓手,以开展网络宗教专项治理为重点,贯彻落实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等。在党中央的指导督促下,通过开展高规格、大范围、全覆盖的真督实查、跟踪问效,各级党委和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推动宗教工作扎实有效展开,形成了党委、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重视宗教工作的良好局面,为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提供新时代的工作制度保证。

(三)优化:要在加强党的领导、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和发挥宗教界作用等多方面不断努力,进一步推进中国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国情特点相融合、与党的全面领导相适应,是中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首要前提。如果中国宗教没有形成衡量自己的标准,而一味依赖西方,那么一般的宗教建筑形式、宗教活动方式问题,将会演化成为严重威胁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问题。可以说,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全面领导,是中国宗教在中国存续的基本前提,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一方面,中国宗教界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努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积极主动在价值观念、教义体系、管理制度等多方面探索中国化路径,在党和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下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渗透势力。另一方面,党和政府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宗教工作干部要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和政策的学习,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注重夯实基层基础宗教工作,最大限度地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就会越走越明朗。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应有之义。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认识宗教属性、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做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大部署,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一是坚持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包括对宗教属性、本质特征和社会作用的系统阐释,对宗教问题的精准研判,对宗教工作的顶层设计等。二是确立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略,包括用“导”的态度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等。三是明确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工作部署,包括努力破解传统宗教领域存在的难题,积极应对宗教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等。四是加强和改进党对新时代宗教工作的领导,这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最大限度地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等。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始终站在时代前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为推动宗教中国化提供了行动指南,必须不断发展和完善。

用中华文化浸润中国宗教,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宗教中国化,不仅仅包括外来宗教对中国文化的适应,也包括用中国文化重塑中国宗教,其中,宗教界起关键作用。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支持宗教界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做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弘扬优良传统,开展救灾赈灾、扶贫帮困、养老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服务社会、利益人群。支持各宗教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友好交流,举办世界佛教论坛、国际道教论坛、伊斯兰教中道思想国际研讨会等活动,加强与“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国家的宗教交流,讲好中国故事,为促进民心相通发挥作用。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要求,支持宗教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制定宗教院校建设规划,努力把宗教院校建设成为培养爱国宗教人才的重要基地、正确阐释宗教教义的重要阵地、培训现有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平台。支持各宗教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使宗教思想、宗教制度、宗教礼仪、宗教文化、宗教行为、宗教建筑等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宗教中国化就是要将各宗教文化放到中华文化大怀抱中来化,这既是宗教文化对中华文化的适应和开放,也是中华文化对宗教文化的重塑和更新,建立一个全新的中国化的宗教文化。

新时代坚持中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其核心是推进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要引导宗教界明确各自的角色定位,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治理格局,不断推进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在空间上与中华文化相融合实现本土化,又在时间上与当前社会相适应推进现代化,从角色定位、制度设计和实践推进等多方面探索中国化路径,促进新时代我国宗教中国化不断发展。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发展的历史,也是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历史,对我们有着重要启示。一是宗教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新中国要求我国宗教完全割裂与旧社会、旧时代、旧制度联系,重新构建新宗教制度,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长期存在;新时期要处理好宗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新时代要完善宗教工作顶层设计,要推进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必须要体现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基本遵循。对我有用,就是宗教要有利于新中国、新时期、新时代的社会进步,发挥积极作用;与我适应,就是宗教要主动适应新中国、新时期、新时代的要求,思想上同心同德,政治上同志同向,行动上同力同频;与时俱进,就是宗教要适应时代的发展,适应推进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不断进行自我革新。三是新时代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的努力方向。要高度重视,中国化是宗教生存的必然选择,是抵御渗透的必然要求,是遏制极端的重要举措。要统筹推进,宗教在政治上自觉认同,拥护党的领导,听党话、跟党走;在文化上自觉融合,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宗教;在社会上自觉适应,宗教要有社会责任意识,要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要久久为功,宗教中国化是一个渐进过程和敏感问题,要多做实事,发挥宗教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宗教,只有实现了中国化的宗教,才能更好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适应,更好在我国社会发展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今天党中央明确要求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宗教领域和宗教工作领域,也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制度,推进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中国化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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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人民日报》,2015年5月21日,第1版。

②《中共中央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一九五〇年八月十九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408、409页。

③周恩来:《发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积极作用的几个问题(一九五〇年四月十三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186页。

④毛泽东:《中国人从此站起来了(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44页。

⑤李维汉:《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一九五八年六月四日和七日),《李维汉选集》编辑组:《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53页。

⑥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一九五七年八月四日)》,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67页。

⑦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一九五〇年五月二日——二十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225页。

⑧《中共中央批发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664页。

⑨江泽民:《论宗教问题》(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日),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79页。

⑩《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81页。

⑪周恩来:《发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积极作用的几个问题(一九五〇年四月十三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185-186页。

⑫吴耀宗:《中国基督教三自革新运动四年来的工作报告》,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文选》(1950-1992),上海: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发行组,1993年,第45页。

⑬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67页。

⑭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一九五〇年五月二日——二十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222页。

⑮毛泽东:《镇压发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五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158页。

⑯《中国基督教界发表宣言》,《人民日报》,1950年9月23日第一版。

⑰《新时期党的民族工作与宗教政策——摘自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⑱邓小平:《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五日),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6页。

⑲《中国的人权状况》(五、六、七部分),《人民日报》,1991年11月4日,第5版。

⑳江泽民:《进一步开创统一战线工作的新局面》(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四日),《江泽民文选》(第三卷),第150页。

㉑江泽民:《论宗教问题》(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日),《江泽民文选》(第三卷),第393页。

㉒江泽民:《论宗教问题》(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日),《江泽民文选》(第三卷),第382页。

㉓江泽民:《论宗教问题》(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日),《江泽民文选》(第三卷),第378页。

㉔胡锦涛:《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胡锦涛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页。

㉕胡锦涛:《关于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五个方面的重大关系》((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胡锦涛文选》(第二卷),第477页。

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年4月24日,第1版。

㉗《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1版。

㉘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14页。

㉙《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年4月24日,第1版。

㉚《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2018年4月),《人民日报》,2018年4月4日,第9版。

㉛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0页。

㉜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4日),《人民日报》,2018年5月5日,第2版。

㉝《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1版。

           (原文载于《世界宗教研究》2020年第1期)


编辑:刘治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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