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中院发布4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2-06-24 16:27:28 】 【 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6月23日上午,攀枝花中院在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4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1、王某2、王某胜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1.202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在彭某海(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40克。后向罗某贩卖3次共计5.4克,向王某2贩卖4次共计5克。

  

  2.2021年7月-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胜陆续从罗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后,先后10次向朱某贩卖约1.7克,牟利共计800元。2021年8月16日,朱某联系被告人王某胜欲向其购买冰毒,王某胜遂将罗某的联系电话提供给朱某,朱某联系罗某并从罗某处购买冰毒0.2克,随后将600元冰毒货款以微信红包转给被告人王某胜。王某胜给罗某游戏充值400元;2021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胜根据罗某的授意,通过自己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帮罗某收取毒资1500元,然后转给罗某提供的周某明(另案处理)微信账号“公明”1100元,给罗某游戏充值300元,被告人王某胜自己留用100元。

  

  3. 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2将事先在被告人王某1处购买的冰毒,先后4次卖给黄某共计5克。

  

  另查明,2021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1驾驶电瓶车拟向被告人王某2贩卖冰毒,行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大庄村路段时被民警挡获,当场查获疑似冰毒1包净重0.79克。随后,民警从其家中衣柜内查获、扣押疑似冰毒1包净重25.73克。经检验鉴定,从王某1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2022年3月17日,仁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洗钱罪,单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

  

  四、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被告人王某1的违法所得9440元,被告人王某2的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王某胜的违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1.本案系仁和区法院办理的在惩处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的同时,一并依法追究其洗钱罪的第一案。洗钱罪实际上起到了为上游毒品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的作用,并帮助毒品犯罪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因此,毒品犯罪案件中一并追究相关人员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实现全面打掉毒品犯罪的必然要求。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注重证据的审查判断,强化对“自洗钱”和“他洗钱”在主观明知上的区分和认定,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并追究王某胜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了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审判职能。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本案对完善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对于及时查处毒品犯罪,推动形成上下游犯罪一体处罚、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具有典型意义。

  

  2.把握洗钱犯罪的本质,准确认定洗钱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删除了该罪中“明知”“协助”等明显属于第三人角度的文字表述,使得洗钱罪的主体不再仅限于他人,还包括了实施特定上游犯罪的本犯。改变了之前将转移、隐匿自己犯罪所得的作为事后不可罚的认定,对“自洗钱”行为可单独定罪。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以加大对上游犯罪及洗钱罪的打击力度。本案中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胜通过上家罗某直接销售给朱某0.2克冰毒,但为隐瞒真实的购销资金途径,由其向朱某收取600元的毒资后,又给罗某游戏充值400元;在2021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胜根据罗某的授意,为其收取毒资提供账户、帮助其转账、游戏充值。被告人王某胜为毒资提供账户和将其转为合法形式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王某胜的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数罪并罚。

  

  案例二

  

  胡某某、兰某、丛某贩卖毒品案 ——未明确毒品数量如何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1.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丛某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由胡某某将毒品冰毒放入包裹从成都通过车辆运至攀枝花交付给丛某,丛某在本市东区龙珠路、九附二汽配城等地多次向吸毒人员韩某、刘某某、冯某、和某某贩卖,从中获得每包50元报酬或部分毒品用于吸食。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还多次向丛某贩卖毒品冰毒,胡某某将毒品冰毒放入包裹通过车辆从成都运至攀枝花交付给丛某,丛某通过微信每次向胡某某支付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毒资。经统计,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丛某通过微信收取韩某、刘某某、冯某、和某某转账的毒资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丛某通过微信支付胡某某毒资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向兰某贩卖毒品冰毒,胡某某将毒品冰毒放入包裹通过车辆从成都运至攀枝花交付给兰某,兰某通过微信每次向胡某某支付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毒资。经统计,在此期间兰某向胡某某支付毒资共计21万余元。

  

  3.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兰某多次在本市东区创力巷路口、中冶金沙小区附近等地向吸毒人员唐某某、冯某、周某、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经统计,在此期间兰某通过微信收取上述吸毒人员转账的毒资共计12万余元。

  

  4.2021年7月20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区龙珠路公交车站查获吸毒人员韩某,在其带领下在某小区住宅楼2楼至3楼楼梯平台的配电箱内查获被告人丛某向其贩卖的冰毒可疑物3包(净重1.32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2021年7月2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攀枝花市广播电视台抓获被告人丛某,在其位于本市东区某小区的家中卧室衣柜顶查获冰毒可疑物1包,在衣柜内查获一白色密码盒,内藏冰毒可疑物3包,共计净重1.87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2021年8月2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仁和区金江镇阿基鲁社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在其背包中查获随身携带的冰毒可疑物6包(净重2.41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对被告人丛某的honor手机1部;被告人胡某某的iphone11手机1部、iphone7手机1部;被告人兰某的iphone11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对于毒品犯罪,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时间跨度长,案件没有查获所有毒品实物,毒品的数量、种类、纯度,都没有直接证据可证明的事实。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规定的五个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大连会议纪要》第二条亦规定,在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取得并印证一致的被告人供述与购毒人证言来定案。

  

  本案中,虽然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但涉案毒品是相同包装的商品,经被告人及证人对相同的种类物进行辨认,结合被告人及证人尿检的结果,本案的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贩卖的毒品属于甲基苯丙胺。合议庭认为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本案查实的交易的次数、综合本案时间跨度、交易总金额、吸毒者证言、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认定其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达到十克以上符合逻辑和经验,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运用证据的规定。

  

  本案在毒品、毒资已经不存在,没有直接查获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运用规则,综合本案所有间接证据认定毒品数量,织密了打击毒品犯罪法网,有效防止了犯罪分子以转移、消耗、消灭、毁损毒品、毒资等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的企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例三

  

  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14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张某某、李某凑了1000元,交由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让徐某帮忙购买10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徐某收下1000元后,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半岛阳光小区楼下公路边用其中600元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自己从中获利400后,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带至攀枝花市西区交给了李某。

  

  2021年4月21日18时许,李某联系徐某要购买6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徐某同意后,联系他人称自己要购买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从600元中扣留了200元。当日19时许,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某诊所门口将徐某抓获,并当场从徐某身上查获一包外面用黄色天子牌烟盒,里面用塑料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17克及其扣留的450元毒资,从李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0.21克。民警将全部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提取封存送检。2021年4月26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随案移送人民币四百五十元,系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是刑法所有条文中明确规定的行为犯,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所谓零星贩毒,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少量贩卖毒品的非法行为。由于零星贩毒直接面向社会群体,完成贩卖的毒品流向社会的最后一步,对社会和他人健康构成直接严重威胁。同时,零星贩毒者又是大宗贩毒者与吸毒者之间的中介和桥梁,是滋生新生吸毒者的重要渠道,许多零包贩毒者本身就是吸毒者,既吸毒又贩毒,以贩养吸,直接危害社会的安定。因此应当坚决予以打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打击零星贩毒行为,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法律和政策的要求,是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和综合治理工作具体体现,打击零星贩毒行为对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实质作用,是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的关键一环。

  

  案例四

  

  杨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杨某在米易县某宾馆开了一间房间。凌晨3时许,阙某某与曾某某共同出资,从李某处购买了600元的冰毒,后阙某某、曾某某到被告人杨某开的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凌晨5时许,杨某邀约高某并由高某出资,让阙某某去购买冰毒,阙某某再次从李某处购买600元的冰毒到该房间内,被告人杨某在该房间内容留曾某某、阙某某、高某并与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

  

  米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其所开的宾馆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米易县法院结合全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人认罪伏法,现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是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身体健康,销蚀人的意志,破坏家庭幸福,而且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容留他人吸毒助长了歪风邪气,为毒品危害作用的发挥创造了条件,不仅纵容吸毒者在毒品泥潭中越陷越深,还会让自己触及法律底线,付出惨痛代价。容留他人吸毒,害人害己,应该坚决杜绝。我国对毒品犯罪是零容忍的态度,从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源头,到中间的走私、贩卖、运输等毒品流通环节,到非法持有毒品等终端行为,以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相关行为一体、全面打击,对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也是零容忍。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既要自觉抵制毒品,又要守好原则底线,收起法律不认可的“好意”,拒绝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共同筑牢全民禁毒防线。

编辑:景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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