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通报2023年第一季度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
检察系统以外的过问干预占93.63%
近日,省检察院通报2023年第一季度四川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记者获悉,2023年第一季度,我省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288件,其中省检察院记录报告16件,市县两级检察院记录报告1272件。
从记录报告的内容来看,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1174件,占91.15%;干预插手的16件,占1.24%;相关接触交往的98件,占7.61%。从记录报告的来源来看,过问、干预来自检察系统的82件,占6.37%;来自检察系统以外的1206件,占93.63%。
全省22个市级检察院,21个市级检察院均有记录报告,1个为“零报告”,为凉山州检察院。192个县级检察院中,183个有记录报告,9个为“零报告”,分别为北川县检察院、武胜县检察院、兴文县检察院、阿坝县检察院、甘孜县检察院、新龙县检察院、理塘县检察院、宁南县检察院、会东县检察院。
据悉,我省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逢问必录”,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更有信心。
名词解释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