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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检察“双剑”出击,保护长江渔业生态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3-06-08 11:48:50 】 【 来源:四川长安网

  6月5日,剑阁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剑阁县法院公开宣判,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长江“十年禁渔”是推动长江共抓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剑阁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明确西河剑阁段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永久禁捕,县域内其他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期。该案被告吴某政、杨某、杨某方、蒲某培、颜某龙、颜某清自2021年1月至案发期间,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禁渔管理、禁止破坏渔业资源的相关规定,长期在长江重要支流广元市、阆中市境内等天然水域捕捞蒙古鲌(俗称:红梢子)、乌鳢(俗称:黑鱼)等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物,非法获利19.9万余元,被告刘某余明知是吴某政、杨某等人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而予以长期固定收购、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该案捕捞者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收购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的行为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此同时,捕捞者的犯罪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水生生物有着致命伤害,导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和县境内其他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总量减少,还破坏了生物链和生态系统,使水生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共计人民币38.04万元;收购者与捕捞者已然形成了长期固定买卖关系和完整利益链条,收购行为系捕捞行为的诱发因素,收购者与捕捞者共同对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了破坏,收购者应当在人民币30.8万元的范围内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的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为达到以案释法、办理一案警示一方的效果,检察机关还提出该案7名被告分别在其住所地所在村、社区公开发布致歉信进行赔礼道歉的诉求。

  

  剑阁县检察院为主动融入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助力推进县域绿色发展和生态安全,“刑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双剑’”出击,以“零容忍”态度“全链条”打击捕捞、收购野生鱼类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充分综合考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及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金额的诉讼请求,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住、执行得了,最大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据了解,2018年以来,该院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案件3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1件,累计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5万余元,补植复绿1万余株林木,增殖放流5万7千余尾鱼苗,为落实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剑阁绿色发展战略贡献剑阁检察力量。

  

  杜亚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编辑: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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