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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顺庆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3-04-27 11:33:21 】 【 来源:四川长安网

销售伪劣商品、侵害商标权


南充顺庆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销售伪劣商品、侵害商标权、侵害作品放映权......这些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南充顺庆法院发布4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一  邹某某犯销售伪劣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邹某某从曾某处多次购买南京、利群、爱喜等伪劣卷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邹某某后通过其在顺庆区西河北路、师大路开设的超市,将伪劣卷烟销售给多人并从中获利。经查,邹某某销售伪劣卷烟金额达7万余元。

  

  裁判结果: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刑罚处罚。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主动全部退赃,真诚悔罪,可以宣告缓刑。法院判决邹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顺庆区某某喜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第717184、3287031、73162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06年4月14日,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2009年4月24日,第30类“徐福记”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于2010年7月8日获得2010-F-029107号“囍”字作品著作权。2022年8月12日,原告在被告店铺处购买了21元的糖果,发现被告销售的“龙形”棉花糖与原告“徐福记棉花糖”从色彩、图案、整体排列上较为相似,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被告销售的“龙形”棉花糖产品标识与徐福记注册商标整体构成高度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专用权。法院判决南充市顺庆区某某喜糖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

  

  案例三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顺庆区某某量贩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乐响文化公司设立后将自己创作的《爱不到你》等200首歌曲交给科学文化出版社出版。出版物的名称为《好音乐唱响亮(一)群星音乐 激情唱响》,封面载明为乐响文化音乐电视作品合集,其内声明:本出版物内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乐响文化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2020年8月20日,科学文化出版社作出《出版证明》,载明:“兹有我出版社出版的《好音乐唱响亮(一)群星音乐 激情唱响》(中国音像制品专用书号ISBN978-7-7986-6043-2),载体DVD,该出版物由乐响文化公司提供版权”。2021年6月17日,案外人天津华屹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等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美团上下单,然后到被告歌城的经营场所消费,通过该房间的卡拉OK点歌系统设备点播《不喜欢下雨天》《爱的守候》等共139首歌曲,共计消费50元,全过程已录像保存,并刻录U盘。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侵害了其作品放映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的规定,被告歌城侵犯了原告乐响文化公司的音像作品放映权。鉴于原告未提供其具体所受损失、被告所获利益、权利许可使用费以及时间戳取证费、律师费的证据,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创作时间、点播次数、涉案作品的传唱度、被告经营场所位置、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近几年新冠疫情蔓延、被告属地政府防控政策、原告实际应当发生时间戳取证费、律师费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84元。

  

  案例四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商超贸易连锁加盟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奥飞股份旗下以三维动画制作、漫画制作、动画形象设计、版权代理等卡通形象事业为核心业务的动漫文化传播公司。通过十来年的推广运营,公司创作的“铠甲勇士”“巴啦啦小魔仙”等动漫形象具有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和极高社会知名度。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店铺存在侵害奥飞公司登记著作权“铠甲勇士--战帅铠甲”等的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奥飞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对应的作品均是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依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销售商品的图案与原告的案涉美术作品在线条、色彩、整体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实质相似。被告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奥飞公司享有的案涉美术作品发行权。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奥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

  

  (杨若潇)


编辑: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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