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公开宣判首例涉黑“保护伞”案
郭娅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
近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宣汉县异地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一起涉黑“保护伞”案,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达州市宣判的首例涉黑“保护伞”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原系渠县公安局民警,先后任刑侦大队政治教导员、大队长,自2000年与张某林(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已被判刑)密切交往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充当“保护伞”,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徇私枉法,收受日产轩逸轿车一辆及现金1万元,致使以张某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张某林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负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涉嫌犯罪的人因徇私情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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