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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杀人事件,不能止于情绪表达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3-27 11:10:36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 特约评论员 周葱

  

  邯郸初中生杀人事件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了,再次翻看仍然心惊。微博上有这样一句话,“全国霸凌者都在等这3个人的结果……”被网友点评为“细思极恐”。目前,三名少年已被刑事拘留,大家都在期待最高检能严惩三名少年。

  

  毫无疑问,这三名少年必须得到法律框架内的惩罚,为他们自己的严重行为付出代价。而大家的围观、发言,可以形成对少年犯罪问题的更大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说点过头的话,“解恨”的话,都可以理解。但对于这一极端事件,其走向不能止于情绪的表达,激愤之后,应该思考如何推动这一社会顽疾得到切实改善。

  

  例如,事发不久,有人就在网上传播“受害人颅骨”照片,很快被证实是编造;有人依此得出“死者被活埋”“案件有成年人帮凶”的结论,被公安部门否定后依然在四处传播。“出于义愤”不是编造谣言的理由,这些虚假内容不仅可能干扰警方办案,对受害人家属也是进一步伤害。

  

  再例如,同样是“出于义愤”,有人不但呼吁把三名少年“立即处死”,还有不少人赞同“把家长抓起来判刑”。关于前者,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关于后者,单纯监护失职,孩子犯罪,不论中外都很难让家长承担刑事责任。我们讨论案件,还是要遵从法律基本原则,如果社会推崇丛林法则的话,只会走向善良愿望的反面。

  

  网络意见中,还有一个苗头值得思考,即绝大多数人都在呼吁再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为12周岁,当时的背景是发生了“大连少年杀人”事件。根据最高检和最高法这几年公布的数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上升,年龄也有呈下降的趋势。这至少说明,调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好,加重处罚手段也好,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从少年犯罪的发展机制看,法律也不应该是那根唯一的“阻拦索”。

  

  社会当然可以探讨法条对惩治少年犯罪是否还有调整空间,但我们不能只盯着法条。少年犯罪一再发生时,我们需要的是社会综合发力、综合治理。我们还该问家庭监护是否缺失?学校育人是否有偏差?有责机关执法是否严格?网络空间和家庭氛围是否隐患杂陈?要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想只依靠刑罚这单一手段很难“刑”到病除。《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都对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职责等进行了细致规定,但少年犯罪治理问题仍需要社会共同努力。学校、家长、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只有各负其责,才能真正减少同类悲剧的发生。


编辑:李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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