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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首份!通川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3-01-06 20:33:33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1月4日,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诉讼离婚的唐某和杨某如实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若某一方未如实申报,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且会少分或不分财产。

  

  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没有掌握家中财政大权的“家庭主妇”“家庭煮夫”们的合法权益将在离婚诉讼时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原告唐某与被告杨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结婚,后来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不和,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通川区法院依法于4日分别向唐某、杨某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以下简称《申报令》),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申报令》明确,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当事人在提交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交承诺书及相关证据(如银行存款明细、不动产权属证明、购房合同、行驶证、车辆购置合同等)。申报内容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同时还须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或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可依法对未申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存在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或者没有工作的一方不清楚对方的收入、财产情况,离婚时难免会吃亏。新规实施后,财产申报成为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流程,具有强制性,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也有了法律依据,能有效保护其财产权。

  

  (王滔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谭别林)


编辑: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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