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sccaw@sina.com
主办: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四川法治报社
您的位置:首页 > 指导案例 >
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6-05 10:05:3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利用未成年人追星骗财 多人获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饭圈”一词出自网络用语,是粉丝群体的称谓。近年来,“饭圈文化”流行,部分未成年人在追星的同时,却掉进了不法人员设置的陷阱中。被告人孙某等人伪装成明星助理、客服,获得未成年人信任后,让其进行转账、充值、消费等。近日,省高院发布8件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上述案件在列。该案被害人涉及多个省份,涉案资金高达400余万元。选取了其中4件案例予以报道。

  

  案例一 冒充明星助理诈骗未成年人 涉案400余万元

  

  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孙某等人购买二手手机、流量卡和虚假明星QQ号,创建虚假的明星活动、粉丝福利QQ群,并通过引流人员在多个平台发布QQ群消息进行引流或直接利用虚假明星号在QQ空间发布虚假的明星活动、粉丝福利群信息,吸引未成年人进群。待QQ群内有一定人数后,孙某等人伪装成明星助理、客服,发布虚假明星福利信息诱使未成年人私信或添加助理QQ号。此后,以发现被害人为未成年人需用家长手机进行认证、未成年人下单造成公司损失等为由,通过与被害人视频聊天,让被害人出示家长微信或支付宝付款码,截图后由洗钱人员用扫码枪反扫、指挥操作家长手机或直接让被害人用家长手机扫其发送的二维码等方式,让被害人转账、充值、消费等,通过网络黑灰产业从业人员多批次转移赃款后进入张某等人银行账户,最终流入孙某等人之手。诈骗资金400余万元,被害人涉及6个省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杜某、白某、杨某1、朱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在共犯中的作用,具有专门骗取未成年人财物等从重情节以及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对6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罚金;被告人杨某2、张某、何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4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案例发布有利于未成年人增强反诈意识

  

  点评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魏东

  

  当前,部分不法分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现象比较突出,本案具有典型性。本案宣判为依法有效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经验,有利于震慑不法犯罪分子,也有利于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增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安全意识。

  

  其一,针对未成年人群体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具有一定特殊性,应当依法评价被害人受骗的主客观事实和犯罪情节。本案较多被害人不但包括未成年人,而且还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孙某等被告人在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过程中,利用未成年人沉迷“饭圈”,辨明是非能力差、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经验不足等特点,获取被害人的手机和银行卡密码,骗取巨额财产,使得众多被害人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总体上应以诈骗罪对孙某等人依法从重处罚。

  

  其二,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应注意区分诈骗罪共同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被告人杨某2和张某等4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帮助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等掩饰、隐瞒的行为,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不明知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内容并且同他人没有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内容并且同他人有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则行为人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本案判决认定孙某和杨某1等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2和张某等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其三,数字网络时代的社会生活秩序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性侵以及其他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活生生的案情事实揭示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有利于唤起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网络治理,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案例二 离婚纠纷调解后 法院发送《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卡》

  

  2013年,张某(男)与杨某(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双方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自2019年起分居。2021年,杨某以外出打工为由,未再回归家庭。张某以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托多元调解平台悉心做调解工作,经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确认杨某、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随张某共同生活。

  

  在调解结案的同时,为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法院依照今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向双方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督促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除尽到抚养、教育、保护、探望等法定义务外,还须给予二女应有的呵护和关爱。

  

  ●专家点评用司法温情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绿荫”

  

  点评人: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

  

  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本案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州辖区内法院通过向当事人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的方式加强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积极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有助于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本案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调解过程中,法院通过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向当事人明确和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和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要承担的不利后果,督促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继续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探望等法定义务。该方式对于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法院多措并举体现司法温度。本案中,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反复多次与当事人沟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用司法温情撑起未成年人法治“绿荫”,充分体现了“宗巴雅母”的“未”爱理念在阿坝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审理过程中的全面融入。

  

  案例三 父亲殴打女儿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郑某系被申请人郑某甲(父)与邓某(母)婚生女。郑某甲与邓某早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郑某由父亲郑某甲抚养。此后,郑某随郑某甲生活,目前就读于某职业院校。今年1月,郑某周末回家后,郑某甲查看其手机,发现郑某私下与母亲联系,深感愤怒,当即对郑某进行殴打、辱骂及诋毁,强迫写下断绝母女关系协议书;郑某返校后,宿舍室友发现其身上的伤情并报告班主任,老师立即与其母亲邓某联系,邓某向南充市顺庆区妇联求助。在妇联指导下,郑某的母亲邓某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经调查,郑某甲经常用手或皮带殴打郑某脸部和身体,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在家中安装监控,监视郑某的日常生活,限制其出行,致使郑某身心遭受巨大伤害。

  

  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应予支持。裁定禁止郑某甲对郑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郑某甲骚扰、跟踪、接触郑某及其近亲属;禁止郑某甲进入郑某及其母亲等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及工作单位。

  

  经回访,郑某及其母亲均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其父亲未再实施过殴打、辱骂、跟踪、骚扰等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就像护身符,给郑某带来了真真切切的安全感,有效地震慑了施暴者,保护了郑某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本案中,社会各界共施援手,既为郑某提供安全保护,又帮助她积极面对以后的学习、生活,彰显了司法权威,体现了司法的柔性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专家点评体系化、全方位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

  

  点评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天府青城计划“天府社科菁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会长,四川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郑文睿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特色亮点。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围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细化规定和实施举措。

  

  本案中,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体系化”作法可圈可点,具体表现为:一是措施体系化。在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措施之外,通过“调查走访+杜绝风险+心理疏导+回访跟踪”四位一体的自选措施,切实筑牢家庭安全保障的“防火墙”。二是治理体系化。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形成“发出前-发出中-发出后”的治理逻辑闭环回路,力求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并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效果体系化。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切实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四 父母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法院重新指定监护人

  

  申请人王某(祖父)儿子王某甲与被申请人方某同居后于2012年2月4日生育王某乙(未成年子女)。王某甲自2012年4月起外出至今杳无音讯,方某自王某乙满月时便回娘家,不久后外出,在此期间既未照料王某乙,也未支付抚养费;王某乙自满月后随申请人王某夫妻两人共同生活,由王某夫妻进行抚养和日常照顾。申请人为了王某乙更好地健康成长,愿意履行监护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方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担任王某乙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乙的父亲王某甲自2012年4月外出后至今杳无音讯,母亲方某既未照料王某乙,也未支付抚养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为保护王某乙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申请人王某作为祖父提出撤销被申请人方某的监护人资格以及指定其为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专家点评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变更监护人

  

  点评人: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事关国家未来、民族希望。本案作为父母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情形下人民法院根据个人申请依法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明确监护人责任,撤销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多年,导致对未成年人的监管缺位,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依法撤销未成年人的父母的监护权,既是对不称职监护人的警示,也是对所有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督促。本案判决结果有助于增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以未成年人利益为最大本位,指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人。本案中,法院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贯彻到审判工作当中,真正从未成年人自身权益出发,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将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且实际抚养其多年的家庭其他成员指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符合客观实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审结和执行过程体现了法院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人文关怀精神,用法治阳光照耀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编辑:潘红
四川长安网版权所有